6、企业必须加强对自己合法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商业秘密具有经济性,可为其带来巨大经济效益。可是我国不少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并不强,往往使他人轻易得获得、披露、使用了商业秘密,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而目前,人才流动已成为企业商业秘密流失的“主渠道”,—些非法经营者就是通过“挖人才”的方式非法获利,从而使受害企业成为人才的“培训中心”,实在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必须大力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在对商业秘密进行物理保护的同时的加强“软保护”,建立起合理合法的竞业禁制度,在微观上使人才流动归于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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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竞业禁止义务的民商法角度考察 汪成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第14卷第4期
[2]对完善我国竞业禁止法律制度的设想 方明 学海2002年04期
[3]建立合理竞业禁止的法律保护体系 刘春茂 知识产权1998年第1期
[4] 商业秘密与竞业禁止 王忠 经济法论丛 方正出版社
[5]浅论商业秘密中的竞业禁止协议 程宗璋 中国经济时报 1998年6月2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