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效益和经济公平原则
经济法的最基本原则应该是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和兼顾各方经济利益,即经济效益和经济公平原则。提高经济效益是我国全部经济工作的重点和归宿,同时也是国家加强经济立法所要追求的终极的价值目标。无论是市场主体规制法、市场秩序规制法、宏观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法,还是社会分配调控法都要把促进和保障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经济效益摆在首位。经济法追求的公平是社会总体的经济公平,社会总体公平要求绝大多数个体和团体间必须公平。目前,影响经济公平的因素很多,如行政干预、权力经济、分配不公、价格体制不健全、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等,要克服这些因素,就需要把实现经济公平作为重要原则。[6]
(二)经济民主和经济法治原则
“经济民主”是作为经济高度集中的对立物而存在的。经济民主不仅与国家行政权、国家所有权、企业经营权、法人财产权、劳动者的民主参与权以及获得物质利益的权利紧密相关,同时,这些权利本身就是经济民主实现的法律形式。经济法治即国家干预本国经济运行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即经济法的主体、经济法主体的行为、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后果都要以法律的规定为基准。现在,依法治国已经成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战略。而经济是国家的命脉,是发展的重中之重,更应加强依法治理,用法来规范经济领域活动者的行为,维护国家经济秩序。鉴于经济法治的重要性,经济法治原则应该成为经济法的重要原则。
(三)社会本位原则
社会本位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经济法的本位思想。社会公共利益满足程度是与国家的宏观调控、经济个体的行为以及市场的运行和社会分配行为紧密联系的。经济法把社会本位作为调整原则表明,经济法在对产业调节、固定资产投资、货币发行、产品质量控制、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关系进行调整时,要以社会利益为本位。与此同时,任何市场主体,在进行市场行为时,都不能一味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否则,也是对自己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的背离。[7]
(四)可持续发展原则
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原则,是一项要求经济发展的公平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相统一,个体与整体、当代与后世的经济效益相统一的经济法基本准则,它反映了兼顾经济、社会、环境的全面发展、促进生态、人力和产业的持续发展的经济法理念和价值取向。作为社会本位法,经济法必须把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价值理念融合到自身的价值范畴之中,做出可持续发展的价值选择和价值追求。鉴于可持续发展观的重要性,有必要将可持续发展原则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这样可使经济法在调整社会经济关系时,始终把可持续发展放在应有的高度,从而有意识地通过相应的健全、完备的经济法律、法规加以遏制。
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关系
(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经济效益和经济公平原则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就要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而这又是经济法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任务。经济法强调经济效益和经济公平原则正顺应了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保障。效益与公平的最佳结合点便是和谐,单纯的追求效益或公平都不是经济法的追求目标,和谐才是经济法所追求的主导价值。[8]这就要求正确处理好经济效益和经济公平之间的关系,使它们达到最佳结合点即和谐。效益和公平之间存在矛盾,社会调节的结果会使收益者的实际收入减少从而有可能影响他们的积极性,而带来某些效益的损失。但两者也相互促进,机会均等、贡献和收获对称必将有利于调动人的积极性,从而促进效益的提高,效益的提高必然带来财富的增加,又有助于经济公平进一步实现。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同时兼顾各方经济利益。目前我国还存在着诸如区域经济发展失衡、城乡收入差距、贫富两极分化等种种有失公平的现象。在今后一个时期,都需要经济法在经济效益和经济公平原则指导下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社会的和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