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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科学要求的考古著作才算成绩[3]。'P>
2.考古学的生长点和学术生命在于田野科学实践,所以考古学家首先应该是一位合格和出色的田野考古学家,才有可能在考古实践中有真实的发现和突破,以及在学术上建立起切合实际的科学立说[4]。
3.田野考古以及室内资料整理研究和编写报告是考古研究中三个相互联系十分密切的工作环节,其中第一个环节的工作是“重中之重”,是开展和完成后两项研究工作的前提和基点。如果田野考古研究工作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陷和失误,要做好后两个环节的研究工作就没有基础,保证科研成果的质量也就无从谈起了。换言之,考古新发现和成果是通过田野科学实践去完成的,所谓“立说”不过是用文字表达成果而已。若田野科学实践无收获――没有取得解决问题的证据,著书者虽有“李白、杜甫之文采”也无济于事[5]。
4.考古发掘研究包括以下两个不同层面的含义:
(1)发掘操作要符合科学考古研究程序和方法,即根据遗存的地层叠压先后顺序自上往下逐层发掘以及弄清楚各种遗存的面貌特征。决不允许在发掘中挖乱了地层,使遗存的早、晚相对年代子孙颠倒;或者遗存的层位关系交代不清,使揭露的遗存失去了地层依据。
(2)发掘研究墓葬或遗址必须有全局观点和史学观点,也就是以居址或墓地为单位进行发掘研究,去探讨和解决学术上不清楚的历史问题或考古学上的问题。
前一个层次的发掘研究工作相对比较简单,只要工作者具备一定的田野发掘操作技能和专业基础,以及在工作中做到精神集中和勤奋,态度严肃、认真和细致,发掘工作质量一般都可以达到或接近科学考古的基本要求。至于后一个层次的发掘研究,由于涉及问题多而复杂以及工作面比较广,则要求发掘研究者必须具备一定的学养条件――即较深的理论造诣(包括哲学、史学和考古学的基本理论)、丰富的科学实践(田野的和整理研究的)、扎实的专业基础(包括田野考古基本过“关”)和广泛的知识面,以及花费较长时间的辛勤劳动才有可能完成发掘研究任务[6]。
上述四点,便从理论上、方法上和实践上阐明考古学真谛的基本特征,以及澄清人们对田野考古的模糊概念和认识。
三.论考古学文化的面貌内涵
关于考古学文化的命名问题,20世纪50年代以前在我国学术界缺乏共识。《考古》1959年4期发表了夏鼐《关于考古学上文化的定名问题》一文,十分精辟地论证了不知名的遗存应以初次出土地点的名字来命名。文化命名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遗存分布有一定的范围地区;
(2)遗存有自具特征的一组陶器群。
从此,我国考古工作者就有一个比较科学的考古文化命名定义和准则。但随着中国考古事业不断向前蓬勃发展,各种不同文化遗址和墓葬的发掘数量迅速地大量增加,有些学人在研究中片面的以居址陶器或者墓葬陶器去进行文化命名。针对上述新情况,胡谦盈对考古学文化的面貌内涵作了以下分析和说明[7]:
“一种考古学文化是由遗址和墓地两类不同遗存资料构成的。遗址是先民平日在生产、生活和文化等方面进行各种活动的物质文化遗留,是当时社会上活人的活动画面的缩影,所以它应该是反映一种考古学文化面貌的主要和本质的基本资料。而墓葬是先民对死者尸体的处理遗留,属于当时社会上层建筑在思想信仰方面的埋葬习俗和制度,文化内容相对比较单纯而且随葬品规范化和制度化。另外,墓葬内的随葬陶器与居址内出土的陶器(这里指的是陶器种类及其形式包括各式陶器的多寡现象),二者有时是一致的,有时则不尽相同,以后一种现象为多见,所以墓葬往往难以代表一种考古学文化的全貌。也就是说,我们要客观和准确地去识别和论定一种新发现的文化遗存属性。必须:(1)搜集和掌握该文化的居址和墓葬两类不同遗存资料;
(2)在考察、分析和研究问题时,即要分清两类不同遗存资料的性质、特征及其使用价值,又要将二者联系在一起视为一种考古学文化相的整体来对待,这样得出的认识和结论才有坚实的基础。若论者只掌握和根据遗址中的局部资料(即居址和墓葬两类不同遗存资料之一种)尤其是墓葬资料,甚至是少数器物或个别器物就去断言遗存是什么新发现的考古学文化。这种做法无论在理论上、方法上乃至占有材料方面显然都带有片面性,其立说就容易出现偏差和错误。例如刘家村发掘《简报》(《文物》1984年7期)以及其他论者根据所谓”墓葬具有明显的自身特点“把刘家村先周墓葬视为一种新发现的文化遗存,并将它命名为”刘家文化“,或称之为”辛店文化的另一种类型遗存“(见《考古学报》1989年1期《关中先周青铜器文化的类型与周文化的渊源》一文),就是一个十分典型的错误事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