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网报道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近日在上海出席"2004中国国际金融论坛"时指出,在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的过程中,法治问题上存在著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这些问题不解决,会给金融业的稳健、健康发展带来很大损害。而一个完善的金融法治环境,应包括明确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法律关系、一部好的《破产法》及一个有效的有限赔付机制和及时校正机制。
吴晓灵首先表示,明确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法律关系是金融活动有序展开的基础。她指出,金融产品的法律法规关系可以分为三类,一是以物权法律关系为基础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比如股票。二是以债权法律关系为基础的金融产品,包括存贷款、资金拆借等。三是以委托法律关系为基础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包括委托理财、信托等。在中国的发展过程,老百姓对于股票的法律关系已经非常认可了,但对于债权关系和委托关系,一些法律、金融从业人员区分得並不十分清楚。
吴晓灵指出,债权类产品和委托类产品法律关系不清以及社会公众对债权类产品和委托类产品区分不清,由此带来了四个方面的风险隐患。
第一,个人投资人在债权法律关系的金融产品当中,不愿意承担风险。从1998年到现在,政府在处置金融机构风险的过程中,一直对个人的存款全额偿付,这容易给投资人造成错觉,认为他的存款理所应当地得到国家百分之百的保护,从而不关心经营存款的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
第二,由于历史的原因,信托投资公司曾在很长时间内把信托类产品当作银行的存款在运营。从改革开放到现在,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包括社会大众併没有明确委托理财、信托理财真正的法律关系是什么,引出了很多的金融风险。在证券投资基金立法的时候,担心信托投资公司再次出现错误,併没有允许经营信托产品的信托投资公司直接发起基金产品,只允许其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这就使得信托投资公司失去了一条用公募方式直接向社会发行基金来进行资金信托的渠道。人民银行在确定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业务的时候,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信托合同只能有200份,每个人的起点为5万元,这实际上就是将其限定在私募的范围,而且要把投资人限定在有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的投资者身上。这样做的结果使得信托公司拓展业务受到了限制,过窄的业务范围也使信托投资公司隐藏了极大的风险。
第三,有些金融机构对存款类的金融产品和委托类的金融产品概念不清,对于委托类的产品是他人财产没有明确的认识,因而普遍存在挪用客户资金的情况,这也是金融风险所在。
第四,有一些金融机构,即使知道两者的区别,但为了弥补历史上存在的亏空或资金的窟窿,有意误导公众把信托类、委托类的产品说成是债权类、存款类的产品,承诺保本保息,进行违规活动。吴晓灵指出,金融业要想稳健地发展,必须明确金融产品的法律关系,而这种法律关系一旦确立了之后,在制定这种产品的法规的时候,不能以哪一个机构从事这个产品来定规章制度,而必须制定统一的规章制度,实行功能监管。
吴晓灵强调,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制环境还包括要平等地保护各类产权,有效地打击经济犯罪,维护金融秩序稳定。吴晓灵说,处罚是维护法规实施的保证,在金融秩序混乱的时候更要重罚。过去在宪法中主要是保护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现在已明确提出了要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那么在刑法修订的过程中,也应对侵犯公民财产的行为予以明确的处罚条款。对于金融机构普遍存在的挪用客户资金的行为,在修订刑法时,应该站在平等地保护所有的、各类财产的角度上来打击经济犯罪,以维护社会的安全。
维护金融机构稳健运行,还必须制定良好的市场退出机制。如果没有金融机构的退出机制,就会累积金融风险。很多金融机构经营不善造成的亏损,监管当局併不是不知道,但是苦于在很长的时间内,没有制定出一个明确的办法让这些经营不善的机构退出或重组,因而监管当局不敢严厉地监管。吴晓灵指出,从1998年后,国家通过行政手段关闭金融机构,应该说是为严肃监管提供了一定的条件,但由于涉及面太大,难以一下子做下来,特别是对于个人债务如何妥善处理,才能够既严肃社会秩序、又维护社会的稳定和防止道德风险,更是个非常难处理的问题。因此,个人债务政策的兑付成了金融机构能不能稳定退出的一个重要的问题。吴晓灵指出,11月4日,四部委公佈了个人债务的收购政策,对于解决金融机构的个人债务问题已经有了一个非常规范的做法,这对严肃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