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 释:
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条、第37条
②《经济合同法》第28条
③《国营企业暂行条例》第8条
④《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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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民安• 现代英美董事法律地位[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29.
[2]董峻峰•董事越权代表公司法律问题研究[J]•北京:中外法学1997(1):26.
[3](英)P•迈恩哈特著,赵旭东等译•欧洲九国公司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7月版):33.
[4]张民安•董事的法律地位研究[J]•重庆:现代法学•1998(2):17─18.
[5] 江平•法人制度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256.
[6] 胡文涛•强化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监督职能的法律思考[J]•山西:经济师•1999(6):22.
[7] 张民安•论公司法上的越权行为原则[M]•法律1995(2):68─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