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平补偿
(1)主体的公平。即有权得到补偿的不仅仅包括财产的所有人, 还应当包括财产相关的收益人, 如房地产的承租人。
(2)客体的公平。即取得补偿的对象不仅仅包括房地产本身, 还应当包括房地产的附加物, 以及与该房地产商誉有关的无形资产 ( Goodwill)。
(3)估价的公平。这是指法律要求补偿的价金应当以“公平的市场价值(fair market value)”为依据。至于什么才是公平的市场价值,目前最有效的方式是:双方分别聘请的独立的资产评估师提出评估报告。如果各自的评估报告结论相差悬殊,则由法庭组成的陪审团裁定。人们可以抱怨,资产评估师的报告并非完美和科学,但是在先阶段经济科学的发展水平上,除此之外,人们实在没有什么更好的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美国法院通常都认定高出政府补偿价格的评估报告。因此,有关政府征收方面的法律案件,通常都是职业律师们竭力追逐的目标。在律师费用的收取上,与交通肇事案件和医疗事故案件一样,大多采用不胜诉不收费的方式(can be handled on a contingency based on a percentage of the amount the attorney obtains over and above the amount of the condemning agency‘ offer ),如果胜诉,律师可以从当事人额外期待的政府补偿金中获得较大比例的金额。如果政府一方胜诉,另一方也不需要为此支付政府方的诉讼费用。 [4]
根据美国财产法,“合理补偿”是指赔偿所有者财产的公平市场价格,包括财产的现有价值和财产未来赢利的折扣价格。美国土地征用补偿根据征用前的市场价格为计算标准,它充分考虑到土地所有者的利益,不仅补偿被征土地现有的价值,而且考虑补偿土地可预期、可预见的未来价值;同时,还补偿因征用而导致相邻土地所有者、经营者的损失,充分保障了土地所有者的利益。 [5]
3、公共使用
在此, 法律对公共使用的内涵采用了广义的解释。 首先, 公共使用的规则排除了政府利用行政权利损害某个个体利益的同时使另一个体收益, 比如征收A的住房给B开设零售商店, 就不能构成公共使用。 但公共使用并不意味着政府征收的财产只能或给一般公众使用。 政府征收财产又立即转让给多数私人使用, 同样构成公共使用。
(二)加拿大
加拿大的土地征用制度沿用的是英联邦的体制,在征用土地方面一直进展比较顺利,较好地解决了国家、征地机构和个人的利益关系。加拿大对土地征用的补偿是建立在被征土地的市场价格基础上,依据土地的最高和最佳用途,按当时的市场价格补偿。具体来看,加拿大的土地征用补偿包括:(1)被征用部分的补偿,必须依据土地的最高和最佳用途,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补偿。(2)有害或不良影响补偿(如严重损害或灭失价值),主要针对被征用地块剩余的非征地,因建设或公共工作对剩余部分造成的损害,还包括对个人或经营损失及其他相关损失的补偿。这种补偿不仅包括被征地,还包括受征地影响相邻地区的非征地。(3)干扰损失补偿,被征地所有者或承租人因为不动产全部或基本征用,因混乱而造成的成本或开支补偿。(4)重新安置的困难补偿。 [6]
(三)英国
英国对土地征用的补偿作了较详尽的规定,包括土地征用补偿原则、补偿范围和标准、土地征用补偿的估价日期、补偿争议的处理等。具体来看,土地征用补偿原则是:土地征用补偿以愿意买者与愿意卖者之市价为补偿的基础,补偿以相等为原则,损害以恢复原状为原则。土地征用补偿的范围和标准:(1)土地(包括建筑物)的补偿,其标准为公开市场土地价格;(2)残余地的分割或损害补偿,其标准为市场的贬值价格;(3)租赁权损失补偿,其标准为契约未到期的价值及因征用而引起的损害;(4)迁移费、经营损失等干扰的补偿;(5)其他必要费用支出的补偿(如律师或专家的代理费用、权利维护费用等)。补偿的估价日期是指土地征用机关在行使土地征用权时,应通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及其他权利人,但其取得土地往往会在通知后的几个月或更长时间,在地价上涨的情况下,土地征用补偿的估价日期成为十分关键的议题。英国土地征用评估准则规定,假如补偿金额为双方所同意时,则以土地征用通知日期为估价日期。假如土地征用补偿争议上诉时,则以土地法庭听证的最后一日为估价日期。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