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需要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一)处理好“效率优先”与“就业优先”的关系。要统筹考虑和协调“效率优先”还是“就业优先”的问题,一方面集中力量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以跟上或超过国际先进水平;另一方面通过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带动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的发展,最后达到全面升级。
(二)处理好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与地域经济发展的关系。东部沿海地区资金和人才都比较集中,可重点发展资金和技术密集型产业;而在资金、技术相对缺乏,剩余劳动力相对较多的中西部地区,可侧重改造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新型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当前,要结合西部大开发、东部大开放、中部大发展的需要,不失时机地鼓励和引导劳动密集型产业由东部发达地区向中西部地区转移,通过产业结构的梯级推进,促进区域间经济协调发展。
(三)要处理好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与发展小城镇的关系。国外经验表明,任何一个国家经济腾飞,劳动力在产业间的转移必须与空间上的转移同步推进。小城镇的经济特点主要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有利于促进劳动力“产业转移”与“空间转移”的同步完成。小城镇应当成为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的依托,劳动密集型产业应当成为小城镇建设的经济支撑,相互倚重,同步推进。
(四)要处理好传统劳动密集型产业与新型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关系。一是要清理限制、抑制和歧视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的政策。二是企业要进行技术改造和产品创新。三是要支持企业进行产权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坚决关闭无效益和违法企业。发展新型劳动密集型产业,即目前技术不能替代人工作业的,或者能够替代但成本太高的,有竞争力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关键是要定好位,避免重复建设,着力提高产品特色和竞争力,增加就业机会。
四、采取有力措施,促进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
对不同产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应该采取不同的扶持和支持政策。对于第一产业,应引导和鼓励它们尽可能地选择资本密集型的技术,以期推动农业的专业化、集约化和规模化经营。对于第二产业,则应鼓励其采用劳动密集和先进技术相结合,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能力。对于第三产业,则要加大扶持力度,加强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
(一)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要为国内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主要是非公有企业和中小企业,提供真正意义上的国民待遇、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的环境。首要问题是为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发展提供法制保证,确立其法律地位,维护其合法权益,为制定保护和扶持政策提供法律依据。在此基础上,政府应该在税收、审批和管理制度上进一步放宽限制,为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发展创造更宽松的外部环境。
(二)开辟合理的融资渠道
加强对劳动密集型产业的资金支持,包括财政支持和信贷支持。重点应当建立“就业补贴”和“研究与开发补贴”制度,给予就业多的企业补贴以及技术研发的资金扶持;解决劳动密集型企业融资担保难的问题;建立适合劳动密集型企业特点的贷款条件和审批程序,确定贷款的主渠道;适度放宽劳动密集型企业进入证券市场的准入条件;地方财政应对这类企业实施税收减免政策及其他优惠政策。
(三)加强对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宏观调控和引导
政府要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法规和政策;颁布有关行业的技术标准,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投资和技术选择等;发布行业发展趋势信息,引导劳动密集型企业及时进入或退出有关市场和领域;对产品无市场、经营无效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及时依法关停并转,以保证劳动密集型企业健康发展。
(四)为农民外出务工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要认真贯彻“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方针,使农民真正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国家应设立培训基金,采取“岗前”与“岗后”相结合的培训方式,对农民有针对性地进行再就业培训;建立城乡统筹的劳动力市场,搞好就业信息服务;建议逐步以居住地登记制度和身份证管理制度替代户籍制度,取消“三证”、“五证”限制;清理农民进城务工的不合理政策和规定,采取切实措施,解决拖欠民工工资、外出就业农民子女上学等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