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构筑中国汽车工业国家竞争优势的路径依赖
波特强调,“政府的政策其重要性不在于政策本身,而在于它对钻石体系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⑸ 因此,政府应当通过改善汽车工业的“钻石体系”结构,来增强其国际竞争力。同时,汽车厂商作为汽车工业的微观基础,应当为国家竞争优势的构筑做出自己的贡献。
(一)推动汽车工业制度良性变迁
不少人强调技术创新对于汽车工业发展的强大作用。但是它是以制度不起作用、不存在交易费用为前提的。必须认识到,技术创新的绩效受一定的制度安排制约。诺斯指出,“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增长的关键要素;西方世界兴起的原因就在于发展了一种有效率的经济组织。”⑹因此,中国汽车工业国家竞争优势的构筑最终是由制度决定的。
⒈推动汽车工业宏观管理体制创新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汽车工业是为数不多的政府长期实行严格行政审批的领域。政府通过实行“目录制”来控制新汽车厂商准入、现有汽车厂商投融资以及汽车产品市场准入等微观市场行为。行政审批机制长期僭越市场机制,造成我国汽车工业发展缓慢且缺乏活力。目前国家经贸委已经用所谓“公告制”取代目录管理。然而,公告制的基础仍是目录管理,其本质并没有改变。应当加快推出汽车产品“型式认证”制度,尽可能地让汽车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复位。
⒉完善汽车工业企业资本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我国大多数汽车工业企业是国有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与国有汽车工业企业投资主体单一、政企不分相适应,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还没有得到很好的优化,这往往使得国有汽车工业企业目标不明确、缺乏效率,甚至出现“内部人控制”现象,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中外合资汽车企业则因其固有的资本结构缺陷,往往受到跨国汽车集团全球战略的制约,其技术研发部门被合资外方掌握。为此,政府应当努力完善汽车工业企业的资本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
其一,积极推动国有汽车工业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民有资本充分介入汽车行业,坚决避免“一股独大”的资本结构。
其二,下大力气扶持中外合资汽车工业企业的中方母公司,帮助其成立自己的全资子公司和汽车研发机构,改变合资外方掌控技术研发的被动局面。其三,严格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引导投资主体多元化了的汽车工业企业构建有效制衡、规范运行的法人治理结构。
⒊持续推进微观财政政策供给创新
在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下,作为中央地方共享税的增殖税成为地方政府的重要财政收入来源;企业所得税不是按地域而是按所有制性质征收,即中央企业的所得税由国税局征收,而地方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然而┅┅被选举经任命当政的政治家和官僚与其他人一样,他们的行为至少有一部分是受个人利益的驱使,而不是受社会利益之类的崇高思想支配。”⑺现行分税制所造成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以及地方政府相互之间的博奕格局使得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地方政府千方百计地保护当地汽车厂商,外地产品很难进入本地市场,全国统一的、竞争有序的汽车市场难以形成。对于中央政府三令五申反对地方本位主义,地方政府总是“阳奉阴违”。地方政府还极力阻挠跨地区、跨行业和跨所有制的有利于形成规模经济的并购重组行为,其动机是防止税收流到其他征税主体手中。为重构全国统一的汽车大市场,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优化汽车产业组织结构,中央政府有必要持续推进微观财政政策供给创新:其一,将汽车工业增殖税划为中央税,按某一特定时间段地方政府征收的增殖税为依据确定中央向地方返还额度,以维护地方政府的既得利益。其二,将汽车工业企业所得税划为中央地方共享税,地方政府按企业所属地域征收应得企业所得税份额。其三,汽车消费税或类似汽车消费税的税种应当由地方政府征收,以提高地方政府发展与汽车有关的基础设施和服务的积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