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村民自治现状的评估
1987年11月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自1988年6月1日试行以来,已时至8年。8年来,试行村民自治所取得的成绩是巨大的,特别是那些进行村民自治示范的地方成绩更为明显。我应民政部邀请所到的四省(广东、福建、新疆、甘肃),七县(宝安、宁化、古田、焉耆、玛纳斯、敦煌、天水)验收情况看,更是令人鼓舞。这些地区有以下共同特点:1.村民自治组织比较健全,各种规章制度比较完善,各村都制定了村规民约或村民自治章程,村务管理正在走向规范化;2.在“四个民主” (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三个自我” (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村民的民主参与意识有所增强并初步做到了村务公开;3.村民自治的实践与农村经济的发展、政治的稳定、群众生活的提高、干群关系的改善和完成上级政府的各项任务已经产生了互动作用,也就是说,可以明显地感觉到实行村民自治的好处,正如村民所说:“自治开新花,小康进农家”;4.广大农村干部和群众开始尝到了实行村民自治的甜头,干部工作热情高、劲头大。他们认为自己是群众选举的,不能辜负了群众的信任,有的干部说:“过去是要我干,现在是我要干”,而村民有事首先想到的是“去找村委会”。从全国看,村民委员会在农村基层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他们担负起了许多政府管不了、也无法管的事,从而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实践证明,村民自治制度乃是人民民主政权的基石,只要我们把全国一百余万个村民委员会建设好了,整个农村乃至全社会的稳定发展就有了重要的组织保证,我们就可以立于不败之地。因此,切不可低估了8年来农村实行村民自治所取得的成果及其重大意义。
但是,在谈到成绩的同时,也决不能忽视了存在的问题。必须看到,在广大农村村民自治实行得比较好的毕竟还是少数,不少地区虽然也建立了村民委员会组织,也按期进行了选举,也制定了一些规章制度,但是离真正的“村民自治”还有较大距离,有些地方的村委会甚至处于瘫痪、半瘫痪状态。就是在那些村民自治搞得比较好的地方,各种自治组织和规章制度也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应该看到人民公社时期传统的政治体制、权力结构及运行方式并未彻底改变,一种能适应农村变化了的生产方式、利益关系及人们变化了的思想观念的新型的农村基层组织体制仍有待建立、健全和完善。实行“村民自治”任重而道远。
二、对村民自治实践中几个问题的探讨
“村民自治”是一个新生事物,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遵循,而只能在实践中探索。因此对某些问题出现不同的认识和不同地区出现一些不同的做法也是很自然的。下面仅就三个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1.关于村民委员会的性质问题。这个问题,从村委会组织法试行一开始就存在着不同意见,有的人甚至曾公开提出在今日中国农村实行村民自治是“超前”了,认为目前还不具备条件。认识上的差异反映在实践中出现了不同的做法。如广西、云南等省一度把以原生产大队为基础建立的村委会改为村公所或管理区、办事处,把村委会下沉到自然村或几个小自然村;在河北省的一些地区则在原生产大队基础上实行村委会与村公所并存,采取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做法还有个别地区干脆取消了村委会,在原生产大队基础上设置村公所,下辖村民小组。而所有这些做法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强化了“行政功能”而弱化了“自治功能”。从实践来看,虽然初期效果是明显的,但是从长远看都不利于村民自治的推行。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去冬取消村公所的建制来看也证明了这一点。
是否坚持村民委员会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性质问题,实质上是在农村政治体制改革实践中是坚持前进,还是倒退的问题。从目前情况看,全国农村虽然都成立了村民委员会,但是有相当一部分就其性质和运行方式看还是传统的行政型的,并未完全摆脱过去行政命令式的乡与村的关系模式,在这种地方出现了表象的自治化、实质上仍是行政化,或兼有自治型与行政型双重特点。我们的任务就是要逐步强化村委会“自治”的功能。在村民自治实践的道路上,只能坚持前进,决不能倒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