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条和第9条原则是关于监管者职能。银行监管当局应当要求所有银行,无论大小,都具有识别、评估、监察、转移及弱化重大操作风险的适当的有效的制度,作为其总体风险管理方法的一部分。监管当局应该对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政策、程序和做法实施系统的独立评价,并充分了解情况的变化。
第十条原则是关于信息披露。银行应向公众充分披露信息,以便市场参与者评价其操作风险管理的办法。
四、银行业实践经验的总结
无论是新巴塞尔协议稿中对操作风险资本金准备的有关规定,还是“管理和监督操作风险的健全方法”中的对操作风险管理的指导性意见,都不是巴塞尔委员会闭门设想出来的,而是对过去几十年银行业实践经验和意见建议的总结。
人们早就注意到,操作风险并不像其他重要银行风险那样,总是关乎某种预期收入的变化,而是存在于银行业务活动的自然过程之中。因而,操作风险所涵盖的内容过于复杂,很难一概而论。巴塞尔委员会对操作风险所下的定义曾几经修改,而且,在“管理和监督操作风险的健全方法”中,还允许银行在内部使用自己的定义。
从银行业诞生之日起,银行对操作风险都是十分注意防范的。加强内部控制和安全保卫,进行严格的审计等,曾经是而且现在也是防范操作风险的重要方法。现在,随着银行风险管理技术的进步,一些大银行已经在对操作风险进行分类的量化分析,建立相应的模型,使风险管理更加系统,更加科学,也更加有效率。但是,这方面的工作虽然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比起对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计量和管理来说,仍然还很不成熟。所以,新巴塞尔协议稿一方面将操作风险的资本准备单独列入第一支柱之中,又在具体规定上表现出相当的灵活态度。
对操作风险的现代化科学管理,首先要对风险暴露进行量化。这就要对各类银行业务因操作问题而造成损失的历史资料进行统计分析,以建立风险指标体系,用来表征某类事件或某类业务的操作风险的大小。对于经常发生而后果轻微的事件,一家大银行或许仅凭自己的资料就可以相当准确地预期其在一定时间内造成的损失数额。但是,对于偶尔发生但后果严重的事件,就非同时参照其他银行的数据不可了。现在,已经有一些私人公司提供这方面的服务,英国银行家协会主管的“全球操作损失资料库”就是其中之一。新巴塞尔协议稿对操作风险资本准备的数量要求,在应用基本指标法和标准法时,相关的系数就是从银行业现实经验的统计中得出来的。另一方面,也应该看到,数量分析的结果并不能减少风险,因而,定性的分析,例如应对方案的分析,对于银行计量操作风险也是很重要的。新巴塞尔协议稿对操作风险资本准备的高级计量法,在定性分析方面提出了种种要求。
商业银行从自己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对于风险暴露,也会主动建立资本金的准备,以应付可能的损失。最近,美联储对美国大型银行的抽样调查发现,样本银行中的17%已经为操作风险建立了资本准备,有几家还公开披露了相关信息。不过,它们所使用的方法并不统一,资本金准备的性质也不尽明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