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乡镇政府与村干部的政治录用
乡镇政府在录用村干部的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其中对农村党支部负责人的人选起决定性的作用。
1 镇党委对村党支部负责人的任用起决定性的作用
根据党章第29、30条的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但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15条规定,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和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第16条规定,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选举。从上述规定看,作为农村党支部的上级党组织的乡镇党委,对农村党支部负责人的人选拥有决定权。在现实中,乡镇党委直接任命村党支部负责人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河南、山东、安徽、内蒙古等地,近年来都派遣大批机关干部到农村任职,这些机关干部由乡镇党委直接任命为村党支部书记或副书记。安徽省委在2001年7月从市县(市、区) 机关和事业单位选派3000名优秀年轻干部到全省贫困村和后进村担任党支部书记。山东省济宁市自1998年起,每年从市、县、乡4万多名干部中抽调1万多名,进驻1425个贫困村、后进村。⑥全国各地都广泛采取部门包村、工作组驻村、下派机关干部任职等办法,帮助后进村改变面貌,在2001年~2002年间,全国下派到村任职的机关干部累计达7万多名。
2 乡镇政府对村委会选举的指导
农村村民委员会成员是通过村民的民主选举而产生的。村委会的选举离不开乡镇政府的指导,乡镇政府介入村委会选举主要有以下几个环节:(1) 宣传发动。有关村委会选举的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选举负有宣传发动的责任。在宣传发动阶段,乡镇政府的主要任务有:宣传村组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 培训有关工作人员; 确定选举方式和选举日期等。(2) 指导选举委员会的工作。选举委员会(或称选举领导小组) 是主持村委会选举的唯一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确定选举工作人员、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组织选举并公布选举结果。选举委员会从成立到具体的运作的各个环节,乡镇政府均有介入。(3) 解释选举结果。在村委会选举中,发生计票争执或对有效票、废票的认定意见不一致时,一般由乡镇政府来裁定。对选举的裁定,在特定的情况下,可能对选举结果产生重大的影响,例如江西游村1999年的选举,乡镇政府运用解释权,使选举结果发生了变化。
在实行直选的情况下,乡镇政府主要通过以上几个环节影响村委会的选举; 在没有实行直选的情况下,有的乡镇政府则干预甚至操纵选举。⑨乡镇政府在指导村委会选举的过程中,往往带有自己的“意图”,想方设法使自己的“意中人”当选。据肖唐镖、唐晓腾对江西省40个村委会换届选举的调查,乡镇政府在村委会选举中倾向于民主的或有限的民主选举的占六成,倾向于“暗箱操作”的乃至违规操作的占三成。违规操作的选举,“都带有一个相同的目的,即他们希望组织看中的人员能如愿当选,特别是希望原村委会班子(或其中的主要成员) 能继续留任”。199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明确规定村委会换届实行直选,乡镇政府对村委会选举的影响力正在减弱。这种情况使有的乡镇干部担心农村会失去控制,不过也有的乡镇干部已经转变了观念,认为只要让村民把他们信得过的人选到村委会班子来,那就符合“党的方针政策”。
三、乡镇政府对行政村决策及决策执行的影响
决策,是村治过程核心环节。村治过程的决策及其执行,深受乡镇政府的影响。乡镇政府的影响主要通过以下几个环节:
1 通过行政命令和行政干预推行政务涉及政务的事宜,乡镇政府可向所辖行政村下达指令。比如公粮收购、计划生育、税款收取及上报各种统计资料等,乡镇政府大都下达任务指标,并规定完成期限和奖惩办法。凡此类事宜,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依据乡镇政府的指示作出决策,并予以执行。
2 通过下达指标和提供信息影响行政村的生产经营决策
乡镇政府一般每年都向所辖行政村下达农业生产任务和工业产值的指标,并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这些指标并不具有强制性,不可能一一加以落实,不过乡镇政府可能抓住一些重点项目狠抓落实。例如1996年4月,浙江省东阳市巍山镇向该镇的白坦一村下达100亩水稻直播试验的任务。为了落实这项任务,镇党委书记、镇长、分管农业的镇领导、联村干部等会同东阳市的农业技术员一起下村,召集村两委和村小组联席会议,宣传和落实试点事宜。
乡镇政府还往往根据自身掌握的信息和对市场的基本判断,对所辖行政村的生产经营进行指导和干预,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农民的增收。对生产经营的指导和干预,乡镇政府必须把握一定的度,否则容易引起乡村矛盾和干群矛盾。
3 运用政府权威影响行政村的人事决策
当村民对现任的村党支部或村委会负责人不满并向乡镇政府提出罢免要求时,乡镇政府往往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作出作为或不作为的反应。对于罢免村党支部成员的要求,是否满足村民的愿望,主动权掌握在乡镇党委手里,对于乡镇党委的不作为村民无可奈何。由于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召集在很大程度上有乡镇政府的介入,因此对不称职的村主任的罢免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乡镇政府的态度。从目前已经发生的为数不多的罢免村委会主任成功的案例来看,乡镇政府的介入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例如,1999年3月哈尔滨市道外区松北镇集东村罢免村委会主任董寿永; 1999年4月浙江省瑞安市潘岱乡白莲村罢免村委会主任何光寿; 1999年5月浙江省温州市寮东村罢免村委会主任潘洪聪; 1999年8月贵州省贵阳市东风镇乌当村罢免村委会主任; 1999年11月河南省巩义市涉村镇罗泉村罢免村委会主任柴喜武等,都得到了乡镇政府的支持或帮助。
与此相反,如果乡镇政府不予支持,村民就很难作出罢免的决议,例如,哈尔滨市王岗镇前兴隆村村民要求罢免村委会主任梁振志,由于乡镇政府不予支持而不能如愿以偿;河北省的报子营村村民罢免村委会主任的要求得不到乡镇政府的支持,不仅罢免不成,五名带头的村民代表被检察机关逮捕,反而成了“被告”。唐晓腾总结说,村民提出罢免“村官”的要求能够得到满足,并不仅仅是因为有了《村委会组织法》,更主要在于其所在的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比较开明、比较看重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