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
①(24)参见张新宝:《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出版社1998年版,第209~210页,第85页。
② 参见《新中国行政法学综述》,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38页。
③ 朱泉鹰:《美国干涉合同法的特征和发展趋势》,《比较法研究》1988年第3期。
④ 关于信赖利益的概念,参见[美]L ·L ·富勒、小威廉·R·帕迪尤:《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韩世远译,载《民商法论丛》第7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⑤ 林诚二:《民法理论与问题研究》,瑞兴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1年版,第271页。
⑥ 参见王家福、梁慧星:《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290~291页。
⑦ 王泽鉴:《债法原理》(第1册),台湾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185页。
⑧⒀(21)(31)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6页,第115页,第120页,第145页。
⑨ 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3页。
⑩⑾ 参见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85页,第41页。
⑿(22)参见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6页,第115~116页。
⒁ 参见孙国华:《马克思主义法研究》,群众出版社1996年版,第350~368页。
⒂ 参见[日]内田贵:《契约的再生》 ,载《民商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⒃⒆(30)参见王泽鉴:《侵权行为法》,台湾三民书局1998年版,第110页,第111页。
⒄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7册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9页。
⒅ 原文为“Liabilityinanindeterminateamountforanindeterminatetimetoanindeterminateclass.”
⒇ 参见王家福、梁慧星:《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 ,第441页。另外,张新宝先生也认为,侵权法的社会功能应该是多方位的,只有顺应这种潮流,才不会哀叹侵权法走上穷途末路。参见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页。
25 当律师、咨询公司提供意见错误,导致客户损失时,应承担专家责任。这与本文讨论的侵害合同缔结的责任不同。参见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17~419页。
26 参见朱泉鹰:《美国干涉合同法的特征和发展趋势》,《比较法研究》1988年第3期。
27 王利明:《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14页。
28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2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64页。
29 参见《法国民法典》第1382~1386条。
30 参见王泽鉴:《侵权行为法》,台湾三民书局1998年版 ,第5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