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者,由于额度的控制,上市公司形成对投资者的卖方垄断,对于证券公司和其他中介机构又是买方垄断,因此,在股票发行时,上市公司天然具有虚报公司质量、夸大利润等有利于公司股票价格的不规范行为的冲动。投资者面临这种冲动虽然已有概念上的认识,但却无法识别,信息不对称使上市公司处于优势地位,进一步增加了其沦入“败德行为”的可能。要消除这种可能,只能靠法律来规范——实行严格的惩罚措施,杜绝机会主义者的冒险念头。目前,证监会在《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中,虽然通过加大券商的责任,增强市场对发行人的约束力,但市场原有的痼疾并没有因此而治愈———各市场主体之间依然缺乏约束与制衡,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不完善仍在促使公司盲目扩张。
此外,对于增发过程中出现的重大疏漏或违法违规行为,未有罚责量化指标且惩处程度也不足惧。制度从来都是与惩罚紧密联系的,没有坚决的惩处机制和执法措施,制度就形同虚设,成为一纸空文。要想达到监管市场化的目标,就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逆向规范制度,才能起到扶优限劣的作用。许多市场人士呼吁要加强事前监管,然而要实现监管部门对上千家公司逐一逐项地审查,在实际工作中是不可能的,这也违背了提高市场效率的要求,该意志只能从制定事后监管的惩罚措施中得以贯彻。我国在监管中常常执法不严,对于机会主义行为缺乏打击力度和威慑作用,因此,许多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有恃无恐,制造虚假信息,在股市上大肆“圈钱”,这与我们没有引入司法制度有很大干系。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动上市公司规范发展,首要的就是加速完善制度的步伐,尽快引入司法程序。其次,真正转变市场准入的规则,从源头上控制上市公司的质量,并发挥中介机构在监管中的辅助与补充作用。在事中监管里以日常信息披露监管为重点,对各种异常波动保持高度的敏感性和警惕性,适当引入不定期现场调查,切实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事后监管更要发挥“杀一儆百”的作用,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防范和化解事前监管中可能产生的“盲点”风险。
总之,制度带来的隐患只能借制度自身的不断进步和完善予以消除,这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各个层次的共同努力。我们要在前进中探索出一条真正使市场有效的道路,达到资源的合理配置。中国证券报·柳艳(完,空心雨论文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