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单与保险单内容不同引起的纠纷 2004-9-17 14:25:00
【案例概述】
1999年9月28日,某海运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船舶险,在其填写的投保单中,航行区域一栏填写为:亚太区域。该投保单为格式投保单,在其投保单题头下以印刷小字体标有:本投保单由投保人如实填写并签章后作为向本公司投保船舶险的依据,本投保单作为该船舶保险单的组成部分。保险公司按照公司有关只能承保近海船舶的规定,在出具的保险单上将航行区域规定为:东亚及东南亚,并规定保费分三次缴纳。海运公司对此未做异议表示,按保单约定分三次交清了保费。2000年5月,投保船只因主机故障发生过一次保险事故,海运公司曾依据保单向保险公司提出过索赔。保险公司按照保单规定,在仔细勘察后依法做出赔付决定。
2000年9月,投保船只航行至大洋州马绍心群岛马朱罗港附近搁浅,后被拖船救,海运公司向保险人要求赔偿全部损失共计135万元人民币。保险公司以海运公司超出保单规定的航行区域,没有及时告知保险人,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为由做出拒赔决定。海运公司遂诉至法院。
海运公司认为,海运公司填写投保单时,在投保区域一栏明确填填写了“亚太地区”。而保险公司的投保单为格式投保单,投保单题头下明确标有本投保单由投保人如实填写并签章后作为向本公司投保船舶险的依据等内容。由于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中将投保区域一栏改填为“东亚及东南亚”,导致了投保单与保险单的规定不一致。
保险公司认为,在本案中,由于海运公司要约中的航行区域超越了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保险公司对要约的主要内容做了改变,这在理论上应视为一个新要约,对该新要约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海运公司没有作出否定的意思表示,并按时缴纳了保费。其缴纳保费的行为表明其对新要约已经做出承诺,即同意保单上航行范围为东亚及东南亚,保险合同此时成立,保险合同的内容应当以新要约的内容为准,并且,在保险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本案保险标的曾经因主机故障发生过一次保险事故,海运公司曾依据此保单向保险公司提出过索赔。保险公司按照保单规定,在仔细勘察后依法做出了赔付海运公司7000多美元的赔付决定。这次赔案充分说明,根据新要约达成的保险合同已经生效。海运公司以不知道保单做了变更为由,寻找种种理由图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应不予支持。
【评析】
【案情分析】
从投保单和保险单的产生过程来看,投保单是投保人填写的,表示愿意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申请。投保单由保险人事先准备并具有统一格式,其中列有订立保险合同所需要了解的项目,投保有逐一填写后交给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完成。投保单本身并不是正式的合同文本,但一经保险人接受,即成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
保险人接到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后,根据不同的险种进行核保,当保险人对投保人的要约完全接受时,保险人同意承保的意思即构成承诺,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所签发的保险单应当完全按投保单的内容记载。可是,如果保险人对投保人的要约附条件接受或作出实质性变更时,保险人所附条件或作出的变在法律上就构成一个反要约,此时,保险合同并未成立。如果投保人对该反要约接受,就构成承诺,保险合同才最终成立,保险合同的内容就应当以反要约的内容为准,也就是以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为准。
一鸣(完,空心雨论文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