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注入了重新评价和认识政府的新观念。民主的政府不仅要体现人民的意志,更主要的是要更好地、更经济地为公众提供服务,既强调质量又强调效率。公民不仅要求制约政治家,也要制约行政官僚。在它看来,公民不仅是作为纳税人而存在,公民也是消费者。公民既可以凭借其纳税人的义务而享有公民的权利,又可以作为消费者通过其选择权来使自己和公众的利益得以实现。这样,就在公共服务领域赋予公众以消费者主权,即给予公众以“用脚投票”的权利。当然,也存在公民的作用和地位问题。把公民当作市场上的普通顾客来看待,强调的重点是公民的经济角色、经济权利,不再是政治意义上的要素,因而公民个人的权利和法律地位大大降低。
(2)正确处理管理主义与政治责任感的关系。当代西方政府组织内部体制改革推崇管理主义理论,并给行政管理者较大的灵活性和决策权,官僚的决策作用明显被强化了,而政治家的决策作用被大大降低,这对于过去把决策视为政治领导特权的传统观念是一次极大的冲击。但在具体的运作过程中,政府官员又不愿放弃政治控制,仍希望公务员增强政治责任感,保持对政策的高度响应性和坚决执行。如果政治统治者抱着既想“吃蛋糕”又不想承受打破“鸡蛋”的痛苦,必定会很快在改革的道路上陷入两难选择的境地。
放松规制,建立弹性化的管理制度,成为改革的重要内容。但是,人们也不无担忧地认为如果没有公务员的觉悟和高尚的道德信念作基础,一些公共组织和个人在没有规制或放松规制的情况下,就有可能像一匹匹脱缰的野马恣意而为,并给组织效能带来严重危害。在中国,规制领域仍是容易滋生腐败的领域,所以在削减规制和简化程序的同时,更要加强规制程序的严密性以及对服务提供者权力的监督。扩大聘任制公务员的范围也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临时雇员可能会因为“临时”而缺乏献身精神,甚至会丧失道德准则和职业感,产生行政管理的短期行为。
2、积极推进我国政府组织效能建设
(1)探索建立法定机构。国外成立法定机构的做法对我们的政府组织体制改革选择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我国已有一些城市试点“综合执法”,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适应的统一、规范、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在我国探索成立法定机构是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是克服部门职能利益化的需要;是综合执法与理顺执法体制的需要;是管理性事业单位改革的一条现实选择;是实现“小政府、大社会”的一种现实选择。决策与执行适当分开,有助于政府突出功能优势,集中精力制定政策以及研究起草相关法律法规,从而实现政令的统一与决策的公平,有利于解决法出多门的难题提高执行效率,有助于实现政府的精简、统一和效能,也有助于决策部门相对超脱地监督行政执行。
(2)既依法行政又适度规制缓和。我国目前远未达到西方国家法律、法规多如牛毛“合法不合情”的地步,还不是完备的法治社会,公民的规制意识也不强。因此,必须加快法治建设步伐,严格执法,依法行政。但是,机械照搬法律规定和红头文件,僵化教条、不思进取的消极行为和官僚主义作风都是共同存在的。作为行政管制基本形式的审批、许可在我国不仅范围过宽,而且审批、许可程序繁琐、随意性很大。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放松政府对企业特别是非国有制企业和市场以及个人生活方式不适当、不必要的事前管制,乃是我国行政改革的任务之一。
3、试行政府雇员制
西方这种淡化职业化,强调专业化的公务员改革方向值得我们注意。现阶段我国也需要增加对公务员的弹性管理、增强公务员队伍活力、吸引专门人才。因此,保持行政职位和行政岗位的公共性、开放性和流动性,留出一定比例的高级职位实行聘用合同制,定期聘任专家学者或者企业经理任职,是有现实意义的。政府雇员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不占用政府行政编制,仅服务于政府某项工作或某一政府工作部门。吉林省政府已于2002年6月颁布了《吉林省人民政府雇员管理试行办法》,率先在全国建立并实行政府雇员制度。长沙市今年将探索试行政府雇员制。2004年6月23日深圳市政府首次面向海外招聘政府雇员!通过改革,创造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有利于提高人民对干部队伍的满意程度,从而提高公共管理的效率性和效能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