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信托,信托财产,归属,所有权
信托是一种基于信任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委托人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并委托其管理或处理,受托人享有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但其有义务将信托利益交付给受益人。 因此,信托财产是指作为信托关系之标的的归受托人占有并由其为受益人利益而管理或处理的财产。 作为一种关于财产转移和管理的制度设计或安排,显然,信托财产在信托中处于核心地位。无论是罗马法上的遗产信托,抑或是英国法上的信托,都表明信托是建立在财产基础上的法律观念。因此,信托财产的归属问题至关重要,它不仅决定着在信托法律关系中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权利义务,而且一定意义上决定着信托的制度功能和机制设计。故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引起了学者,特别是大陆法系学者们的积极探讨和激烈争论,至今仍未定论。
一、信托财产权的性质界定:不同法律体系下的自足
(一)英美法系双重财产权说
大多英美法学者大多主张“双重所有权说”,认为信托的实质在于分割财产权,即信托财产的上权利一分为二,普通法上的所有权(Legal title)属于受托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Equitable title)属于受益人。所谓普通法上的所有权,是指受托人只是“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人(the nominal owner of the property)”。所谓衡平法上的所有权,是指受益人“是信托财产的实际所有人(real owner)或信托财产的利益所有人(the beneficial owner)。” “名义上的所有权”仅赋予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权,“实际上的所有权”是赋予受益人享受收益的权利。双重所有权的存在,是因为“所有权这一概念在英美法上是比较淡化的,换句话说,在英美法上不存在所谓的绝对的所有权,也从来没有起像大陆法系那样以物的占有和支配为基础的绝对的、单一的所有权概念。” “因此,在英美法系法学家眼中,并没有什么绝对单一的财产所有权概念,财产所有权不过为一系列权利、一系列根据和的需要可以灵活组合和分解的权益。其中,有的财产权纯粹是收益性的,与财产的占有和管理几乎可以毫无挂西,比如信托受益人的权利;有的财产权则是纯粹管理性的,与财产的收益可以毫无关联,如信托受托人的权利。因此,在英美法系法学家看来,将信托的本质理解为受托人和受益人对信托财产分享所有权,在理论上丝毫无不妥之处,在实践中也不会产生什么问题。”
(二)大陆法系的诸种学说
“英国习惯上一般地将所有权分解成若干组成部分,并使得每一构成部分都形成一种抽象的存在,它们彼此之间,不像物体本身那样,并没有很大的差异”。 在信托中,“受托人和受益人二者都以不同的方式对该财产拥有所有权。或者更准确地说,在严格的罗马法上的所有权意义上,二者都不对该财产拥有所有权,只不过各人对该财产享有不同的权益。相应地他们被分别称作为法律上的财产权和衡平法上的权益。” 但是,当我们用大陆法的“一物一权”的所有权观念来审视“双重财产权”时,就会感到,无论是受托人“法律上的财产权”,还是受益人“衡平法上的财产权”,都和大陆法系的所有权概念相去甚远。正如有学者认为,信托财产的概念不能不使人们意识到,所有权包含三权能之说,尽管是传统的观念,但却显得惊人地肤浅。 鉴于信托制度在大陆法系的发展遇到了传统理论的障碍,长期以来,大陆法系学者围绕信托财产的性质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形成了观点纷呈的各种学说,主要有:“物权-债权说”、“法主体说” “物权债权并行说”、 “财产权机能区分说”、“物权说”、和“附解除条件法律行为说” 但迄今为止,没有哪一种学说能真正让人信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