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本核算法下,旧准则的初始投资成本一般不变动;新准则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应当进一步确认“商誉”或当期损益。
在权益法核算下,旧准则将初始投资成本与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正值计入股权投资差额,逐年摊销计入损益,负值直接计入资本公积;新准则下不再产生股权投资差额,对于初始投资成本与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负值则计入当期损益,正值计入“商誉”,不再按年限进行摊销,而是在期末进行减值测试。
主要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企业会计准则 (2006年)》
[2] 范翠玲:“不同情况下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的会计处理”,《财会研究》,2006年第6期。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财会便[2006]30号,《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
[4] 姜美华: 实施《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的建议,《财会月刊》,2006/21。
[5]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1)》,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