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 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三) 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
(四) 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按照这样的一个法规来分析272个广告样本,笔者发现在这些广告中存在很多违法的现象。
首先,《广告法》中明确规定在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可以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那些表明或者暗示包治百病的用语,如“药到病除”、“彻底根治”、“标本兼治”等等都是不科学的断言或是保证;隐含的保证性语言如“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也是不允许在广告中出现的。这是因为病人的身体状况不一样,生病的原因也不一样,不可能有一种药对所有这类的患者都有疗效。然而笔者发现,在272个广告样本中,频频出现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彻底治愈”、“一次性根除”、“标本兼治”、“痊愈”等等,在同一则广告中甚至出现多个绝对化的不科学的表述。经过统计发现,在272个广告样本中出现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的一共有134则广告,占了样本总数的近一半。下面用具体的数据来说明这一问题:
表3:
日 期
1
7
13
19
25
29
总计
广告条数
46
45
58
44
35
44
272
不科学表述 的广告条数
21
29
26
21
16
21
134
百 分 比
46%
64%
45%
48%
46%
48%
49%
表3清楚地说明不科学表述的广告数量达到广告总数量的近50%。除了8月7日的64%外,其他日期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中含有不科学表述的比例差不多,都在45%~49%之间。在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中,笔者注意到有六种表达出现的频率相当高,这六种表达是“一次性”、“彻底”、“不复发”、“根除”、“标本兼治”和“痊愈”。在272个广告样本中共出现了166个这样的表述,具体数据见下表(表4):
表4:
一次性
彻底
不复发
根除
标本兼治
痊愈
总计
52
42
31
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