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志毅诉媒体侵权案是10多年来因体育新闻引发的新闻官司中媒体少有的胜诉,审判中法院对新闻规律的尊重和先进的法律理念在司法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本文主要从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与公民的知情权、媒体的报道权之间的平衡性方面来看这个案子的意义. 2002年6月16日,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在其出版发行的《东方体育日报》上刊出题名《中哥战传闻范志毅涉嫌赌球》的报道,并且表明将进一步关注此事件。随后于6月17日、19日又对该事件进行了连续报道,刊登了对范志毅父亲的采访及范志毅没有赌球的声明;6月21日《东方体育日报》以《真相大白:范志毅没有涉嫌赌球》为题,为整件事件撰写了编后文章。同年7月,范志毅以《东方体育日报》在2002年6月16日刊登的《中哥战传闻范志毅涉嫌赌球》侵害名誉权为由,起诉到上海市静安区法院,要求被告向他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万元。 静安区法院民事审判庭的吴裕华、张君默、胡智明三位法官组成合议庭,由吴裕华任审判长,2002年9月18日上午公开审理此案,下午一时左右,法官宣布了一审判决结果:1、原告范志毅要求被告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原告范志毅要求被告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3、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10元,由原告范志毅承担。 在这份判决书中,首次使用了“公众人物”概念,清晰简短而有力地阐述了一个重要观念:“即使原告认为争议的报道点名道姓称其涉嫌赌球有损其名誉,但作为公众人物的原告,对媒体在行使正当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与理解。” 也就是说,在涉及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时,与这些内容相关的公共人物的名誉权应当被特殊对待,公共人物比一般非公共人物公民更有义务忍受轻微伤害,这就是公共人物名誉权保护的反向倾斜规则。 这起案件是十多年来因体育新闻引发的新闻官司中媒体少有的胜诉,审判中法院对新闻规律的尊重和先进的法律理念在司法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本文主要从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与公民的知情权、媒体的报道权之间的平衡性方面来看这个案子的意义。 “公众人物”与“名誉权、隐私权” 所谓公众人物,又称公众形象(public figure)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广为人知的社会成员,如:歌星、影星、体育明星、著名科学家、艺术家、皇亲贵族、战犯和社会公敌等, 在世界新闻史上,公众人物的概念起源于美国的沙利文案, 1960年3月29日,《纽约时报》刊登了一则整版的文字广告,标题为“请留意他们的呼声正不断增长”,文中的内容批评南部一些地方官员对民权运动的指责、对和平斗争暴力镇压以及非法的其他手段。这版广告攻击和指出的问题是真实的,但也存在不少小的、非实质性的事实出入。警官萨利文(Sullivan)指责文章对当地警察局的行动报道是虚假和诽谤性的,要求赔偿50万美元,一审沙利文胜诉。《纽约时报》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后,1964年3月9日,联邦法院以9对0票否定了州法院的判决。大法官认为,公共官员(public official)应当接受公众的监督,而新闻媒介在报道公共官员时是很难做到不出一点错误的,这种犯错误的权利必须受到法律的保护,因为真理需要这种生存空间。最高法院确立了这样一个原则:为了保障宪法的权利,公共官员起诉新闻媒介诽谤案,不仅要证明普通法要求的有关内容已经发表,给自己造成了损害,而且要证明被告具有"实际上的恶意"(actual malice),方有可能胜诉。所谓实际上的恶意,包括两种心理状态:即明知内容虚假或者毫不顾及内容的真假却轻率予以发表。1967年的两个判例中,最高法院又把“实际上的恶意”原则推广到“公众人物”上,所谓“公众人物”除了指社会知名人士(完全公众人物)外,还包括那些自愿跻身于重要的公众辩论中希望影响舆论的人(志愿公众人物)。 自此,就确立了这样的原则:公共官员如果要对媒体提起诽谤指控并且胜诉,除了要证明新闻不实并且伤害了自己以外,还必须证明对方含有实际上的恶意,即明知新闻虚假或者毫不顾及新闻的真假轻率的予以发表,这就为新闻媒体提供了宪法上的保护,在美国的新闻法上被称为诽谤指控的宪法性抗辩。 从这个概念本身和起源上我们就可以看出:公共人物的名誉权隐私权同一般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是有差异的,但本质上还是体现了社会事务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保密之间的均衡关系。公共人物的名誉权、隐私权有别于一般人名誉权、隐私权的保护,公共人物的言行直接影响到公共事务,因此他们的言行应当接受公众的监督。但同时公众人物也是自然人,他们享有包括名誉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在内的人格权利,他们依法享有对自己的个人私事和社会评价进行维护的权利,但是,他们的社会地位决定了他们有更多接触媒体为自己辩解的机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隐私权实行弱化保护,本案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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