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某种意义上说,市场主体的这种特性造就了市场信用缺失的基础和土壤,这就是为什么说我国目前证券市场上的“信用缺失”问题从某种程度上体现为政府的某些行为的信用缺失问题。这种矛盾是系统本身的,是结构性的,也是不可仅仅依靠从外部调和的。为了得出解决问题的正确思路,必须要从更深层次的政治、经济、历史、人文、法律等多角度综合寻找其成因:
2,政府的角色定位问题
“政府一直总以控制权为要务”的传统思想是有着几千年的历史渊源的。当前的市场还缺乏一种能推动政府真正地转换角色、重新定位(即服务与监督并重,做规则的制定者)的机制和利益动能。体现在产权结构上,是上文所提到的国有股“一股独大”;体现在最近的国有股减持上,是政府财政部的“好心办坏事”。这是因为,虽然减持的目的本身是股权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补充社保基金,但是体现在具体的减持方式和程序上,从法律角度上看,财政部这种行为却有“利用大股东的控股地位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之嫌。究其根源,便是属于政府的“自我定位”问题。
3,从法律角度上
历来中国法律之特点,是从上(政府)而下达于个人的,是垂直性的,而不是无处不在地平衡地调整各个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的。这种历史特点,在当前的立法,司法和执法实践中还有很深的烙印。所以,政府虽然一直高举“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旗帜,但是,事实上,现有的法律缺乏保护个人投资者应有的诉讼程序,尤其是民事赔偿问题。特别是当个人、当小股东面对的是代表着国家的国有上市公司的侵权时,无论从立法、司法还是具体的行政执法上的法律保障都还很缺乏。这种局面的消极影响,是造成一种社会心理定势,或者说是“理念”,即:“在这个市场中,随时随地准备骗别人,也随时随地准备被别人骗。”结果,投资者接收到的信息是“不用守信”,守信者成本太高而效益太低;背信者的成本和风险低得对之毫无阻碍作用。
法律上的这种特点体现在这个市场中,还有更深层的原因。首先是市场构成主体的独特性,除了上面说的国有股一股独大外,还在于中国之商业企业有其独特的历史局限性。与欧洲在十九世纪被工业革命改头换面不同,十九世纪的中国迟迟不能工业化,非官方的企业未能在十九世纪的中国活跃起来。真正的商业在中国历史上一直得不到深入的发展。由此推论出的结果是,中国内地还没有出现完全成熟的真正意义上的商人阶层。
体现在法律上,中国的法律于是便没有按西方所熟知的路线发展。市场上的主体——上市公司还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法人,当中的投资基金也具有了众多国有企业的这种本质弊端。由此延伸开去,市场上大公司大企业都是国有的或家族性的。相应地,生意上的关系便还不是一种纯受法律与契约上通用原则控制的事务。反之,生意公务在很多情况下很大程度上仍然仅是成为维系生活中这种状况给法律的监管带来了根本性的困难和左右为难的境地。也就是说,缺乏法律监管的土壤。
正如上文所述,这种矛盾是系统本身的,是结构性的。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市场主体的这种特性造就了市场信用缺失的基础和土壤,我国目前股票市场的信用缺失问题从某种程度上说是政府的信用缺失问题。采取对策的基本原则
基于以上的分析和认识,因为问题来源于市场的主体,因为问题是结构性的,因而要解决问题,就要从深层入手,在制定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实施相关对策的过程中,要坚持以下几项原则:1,从法律上建立监管机构的绝对权威,防止其它部门的插手和干预;2,法律基建:在当前千头万绪的问题中,立法,即法的本身虽然是重要的,但更重要的是司法、是程序、是法的执行;是如何用法律手段来构建整个市场(甚而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即法律意义上的契约的神圣性);是与之相关的基建性工作——即市场主体的企业产权改造;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公司法人治理法律体系的构建;是市场经济的真正发展;是纯粹由通用法律原则调控的商人阶层的出现;是大力发展和培育中介服务业的信用体系,成倍地加大不守信者的成本;是“不受政府干预的私人企业、契约的神圣性、法律的神圣性的三位一体”的形成;再深入,便是整个政治体制的改革,即政府职能和角色的真正定位上的转换——由“总是以控制为要务”到服务与监督并举的角色转换,同时要防止或尽量减少在不同的时期这个市场被某些狭隘政治因素所利用的可能性。这就是能令种子开花的“土壤和气候”。至于“结出硕果”则有赖于更“大气候”的形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