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3 慎独守诺,维护患者的医疗隐私权
保守医疗秘密是医生必备的职业素养,是医患诚信合作的重要条件,其在法律层面上是保护公民隐私权的要求,在伦理层面上是医患诚信的重要体现。儒家医德的核心是“爱人、行善、慎独”[6]六字中的“慎独”即强调了保守医疗秘密的重要性,1968年世界医学会修订的《日内瓦宣言》也明确提出了医疗保密,我国卫生部也在颁布的《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和实施办法》中规定了医疗保密的内容。
2.1.4 以诚相待,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
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是指为病人提供其做出医疗决定所必需的足够信息。并在此基础上由病人做出承诺。这一要求使医生从医学家长主义的窠臼中走出来,在医疗活动中“以病人为中心”,不仅要做自己认为对病人最有利的事,而且要考虑病人的优先权和选择权,体现了医患之间以诚相待的核心。
2.2 医院诚信的内涵外延
医院作为给广大医疗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窗口行业,是和社会接触最广泛、最具开放性的机构。因此医院作为诚信主体肩负着巨大的社会责任,医院诚信的内涵特征是在信息非对称的条件下的,以契约为基础的、完全考虑患者利益的诚信。
2.2.1 医院诚信以信息非对称为客观条件
前文中所述的医生和患者之间存在信息非对称一样,医院与患者间同样是信息非对称的。患者不知道挂号契约的内涵中,究竟医院有哪些责任和义务,而这些信息都是包含在医院主体的规范和条例中的。因此,医院诚信要求院方必须与患者进行有效的信息沟通,告诉患者为什么要做这样那样的检查,告诉患者选择门诊或住院治疗的原因及必要性,告诉患者如何回避医疗风险等,由患者自主地进行选择,如此才能实现信息非对称条件下的医院诚信。
2.2.2 医院诚信以契约为基础
挂号后,医院就与病人形成了有别于一般商务合同的特殊契约关系,包括医院提供硬件设施和医疗技术水平、综合服务能力;公开、合理的收费标准和行为;认真履行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职责等。在这种不对称契约关系下,医院没有选择权,必须承担自动界定的契约责任和义务。医院诚信以这种契约为基础,诚信行为既是规章、法律的要求,又是道德的自律,医院诚信要求更高层次地认识医院与患者之间的契约关系。
2.2.3 医院诚信以完全考虑患者利益为指标
由于患者的经济利益和医院的经济利益在一定条件下是相冲突的,对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营主体医院而言,必须做出适当舍弃自身利益而最大化患者利益的道德选择,需要完全从患者的利益出发才符合真正的医院诚信,这是诚信道德的较高境界。
3 医药诚信的内涵外延
医药诚信中,中西药都必须满足的内涵特征有客观说明药物疗效,辨证论治和细化服务。具体说来,包括药械产销诚信和药械质量诚信两大类。药械产销的诚信和市场诚信密切相关,涉及到药械价格的诚信,避免使患者支付额外费用如回扣等打乱市场健康秩序的现象。药械质量诚信又分药品质量诚信和器械质量诚信,主要体现在中药材质量的诚信问题上,中药材由于其原材料特殊性而使其质量诚信问题尤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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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邱祥兴.医学伦理学.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9,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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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杨志新.医乃仁术―孔子的仁学与医德.承德医学院学报,1999,16(1):85-8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