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风险企业的中介服务机构不完善
风险资本从筹措、投入到退出都离不开中介服务机构,它是以消除投融资者之间的信息非对称为目的,提供资金供求双方的匹配、信息咨询、培训等服务的平台。目前我国虽然建立了一些中介机构,但大多数独立性较差、地方行政色彩浓厚、市场条块分割现象严重。一般中介机构都挂靠在行政机关、事业和企业主管部门等,很难保证人员、资金与管理等方面的独立性,势必影响执业过程中的公正性。此外,由于各类中介机构缺乏必要的行业自律管理和法规规范,导致中介机构降低职业职守,违规违法现象严重,从而削弱了其在社会上的中介地位。同时,在资本市场中,风险投资业务的法律地位和准则明显不足,相关法律尚未制定;各个中介机构还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执业标准体系,各地中介机构都按自行标准开展业务,形成了法度不一、各自为政的局面,从而导致中介机构缺乏信用认知性。
5 对策与建议
(1)各级地方政府应从产业组织的战略高度,选择合适的行业,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引导风险企业走集群化的发展道路。政府应尊重集群的内生性规律,要注重某一区域内主导风险企业的培养,发挥它们的“羊群效应”,通过其产业环节的支解,衍生出一批具有紧密分工与协作关系的关联小企业,进而形成一个相互依存、密切联系的产业技术链,从而推动整个风险企业集群化的成长和网络体系的形成。
(2)风险投资产业集群的成功,人才无疑是第一大要素。为此,要通过实践,发现和培养有潜力的人才;要有计划地把国内有一定风险投资管理经验的人员送到国外发达国家培训;要聘用在国外从事风险投资的华人专家回国工作;尽快建立对风险投资家的激励约束机制。
(3)疏通民间资本转化为风险投资的渠道,实现由单一的政府投入型向多元化投入型发展的转换。为此,我国在目前法律体系的现状条件下,要尽快制定《风险投资法》,为风险投资机构的设立、运作与收益分配提供法律依据。
(4)完善风险投资的服务体系建设。尽快培育中性的风险投资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对各机构进行分工与协作,发挥其服务体系的整体功能。加强中介机构的自律建设。完善中介机构的外部法制环境,尽快出台和完善《证券发行和交易法》和《投资顾问法》等各种法律法规。加强从事中介机构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加快各种信息服务业的建设步伐,形成全国统一的、与国际接轨的风险投资中介运作体系。
参考文献
1 成思危.中国风险投资形成、发展的战略思考[M].北京: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2
2 刘曼红.风险投资的第三要素——人、人、人(中)[J].中国科技信息,2000(20)
3 孟薇,钱省三.印度软件产业研究[J].科研管理,2005(1)
4 王建优.产业集群的特征、成因和类型[J].当代财经,2003(1)
5 成思危.风险投资论丛[M].北京: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