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次,良制的制度安排是,客观化的制度优先于主观化的选择。制度之成为制度,就在于制度的客观性质。制度的优良,就在于制度对于制度影响的所有人士的共同有效性,就在于制度的作用依托的是客观化的机制而不是主观化的选择。制度的客观化,指的是制度对于制度管理对象的外在性、共同性和严格性;制度的主观化,指的是制度对于管理对象的内在性、差别性和随意性。前者真正可以被称之为制度,后者基本上难以叫着制度。从后者出发设计的“制度”,只有约束共同体低层次成员的功用,而无法同时约束共同体的高层次成员,因此它的制度规定性是非常之弱的。当共同体高层次成员声称其“秃子打伞,无法无天”的时候,这个共同体就是有再多的制度文件,也是形同虚设的。共同体事务的治理,肯定依赖的只是最高层人物的主观意志。共同体出于绝对的无制度、无组织状态。
最后,良制的运行绩效是,制度的规则严谨性与制度的社会发展推进性具有着一致性。良制的运行提供给社会发展以弹性空间,而不是陷社会于僵死的状态。一方面,制度治理的效果具有技术化判准,因此,治理效果如何只能由冰凉的数字说话,而不由人的动机、意志决定。另一方面,制度乃是推动人们改进社会生活方式、提高工作质量和生活水准的手段。在这个意义上,优良制度的运行绝对不是控扼社会活力的僵死教条,而是通过绩效评估来推进社会发展的动力机制。尤其是社会政治基本制度的安排,不应当是以绝对控制社会为目标,而应当是以提供社会进步动力为宗旨。
形成良序 形成良序是建设现代政治文明的预期性工作。形成良序,不是来自政治领袖的秩序要求,而是来自良法与良制的良性作用的自然促成;不是因为人们有秩序的主观要求,而是因为有良法良制的客观效用;不是由于秩序井然满足了人们的安适愿望,而是由于它自身与人们生活状态的一致;不是受到单纯的政治驱动的结果,而是社会要素综合作用的自然后果。一个政治文明发展态势良好的社会,一定是一个秩序优良的社会。
一个社会是否是一个良序社会,起码可以从下述五个方面加以衡量:其一,公共生活的安适性是否有根本保证。在社会公共生活中,人们生活的幸福快乐与否,不是一个玩弄个人聪明智慧的事情,而是一个依循规则行动的当然后果。取决于良法良制的作用,良序社会中的人们不是玩弄权谋诡诈之术的高手,而是循规蹈矩的合格公民。他们没有必要将自己的聪明与智慧用来利用制度的漏洞,而是将自己的知识与资本用于推进社会的进步与个人的发展。他们对于现实社会政治生活是心安理得的,对于现实经济文化生活是相对知足的。渐进而理智的改良社会,而不是激进、暴力地进行革命,是他们基本的社会政治思维定势。
其二,公共理性的重要性是否获得了社会政治共同体成员的公认。在制造社会怨恨与消解社会怨恨之间,区分出良序社会与紊乱社会的界限。消解社会怨恨,达到社会和解;降低社会对抗,达到社会宽容;免除社会愤恨情绪,达到理性对待各自的生活境遇,正是公共理性精神的具体体现。人们是否愿意放下自己固有的宗教信仰、道德教条和文化习性,平心静气地探讨和解决涉及到大家共同利益和共同事务的各种棘手的问题,将公共理性放置到一个超越“洞穴假象”、“市场假象”诸假象之上的优先位置,对于人们是否能够理智地处理社会政治共同体的公共事务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其三,公共秩序的必要性是否赢得了官民一致的认可。在自由平等的现代社会里,在宪政法治的国度中,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有效划分,已经是一个国家治理结构的基础性结构了。私人领域是一个表现各个个体个性的地方,也是一个将自己的生活保护起来的安全场所。它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条件下,受到国家与社会的尊重和保护。在这个领域里,政治力量的介入极其有限。良序社会之“良序”主要指的是社会的公共领域,即涉及社会政治共同体成员共同利益与规范的领域里的秩序问题。国家的致力与社会的自治,是促使社会领域显现出秩序的两种力量。公共秩序在政治领域显示为宪政法治秩序,在市民公共领域里显示为理性建构公共舆论。两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带出一个官民一致认同的秩序观来,从而推动社会各阶层之间、社会各集团之间、公民组织之间理智地互动,似乎是“自生自发地”形成了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