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宪政”
从声言为“宪政”并且具有典型的现代性特徵的角度来看,现代社会存在过两种宪政设计模式:一是自由主义宪政设计模式,二是社会主义宪政设计模式。[1]这两种宪政设计模式的对峙性是显而易见的。这种对峙,不仅仅只是历史己经显现而出的,如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资本主义世界与社会主义世界的长达近50年的“冷战”。[2]而且也通过社会政治理论的系统阐述加以了自觉的对峙性叙述。[3]
尽管我们指出了自由主义的宪政设计与传统社会主义的宪政设计是两种对峙的宪政体系,但是首先需要确认的是,既然二者都认同一个“宪政”的现代政治理念,它们还是具有某些可以辨认的一致性。这种一致性起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方面,它们都共同承诺了宪政者的关系表述为“宪法是宪政表现和依据,宪政是宪法的内容和实施”。[4]另一方面,它们都具有宪法的律法条文一致性,如都规范地表述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对于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进行设计,对国家机构进行规划等等。[5]再一方面,它们都将实施宪法的政治原则视为实际社会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从而将宪法与宪政关联起来作为社会政治秩序的保障条件。[6]
但是,这些一致性仅仅只具有表面上的意义。所谓表面意义,一方面是指它们的一致性经常只是停留在宪法文献的层面上,而落实到实际政治生活之后的情形就大为不同。尤其是传统社会主义宪政,通常只是文献意义上的宪政。除开一部宪法可以作为辨认它承诺宪政之外,实际的政治运行与宪法甚至都没有切实的关联。另一方面则是指它们的一致性经常只是表现在宪法的政治务虚问题上面,在宪法务实的层面上,两者的差异性显然大于一致性。比如两者都声称建立在人民主权的原则基础上,但是,人民主权对于实际政治生活的制约则相当地不同,以至于显示为两种几乎完全不同的现代社会政治体系。比较这种一致性而言,两种宪政设计的差异性、对峙性,更为深层、也更为根本。这种深层与根本,一方面是基于两者在社会政治意识形态上的全面对立来讲的。另一方面则是基于两者在实际的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全面对峙而言的。差异性与对峙性既显示在政治观念上,也显示在政治生活中。换言之,它们之间的差异性与对峙性是结构性的,一致性则仅仅具有左5c能性意义。归纳起来,这种差异性与对峙性可以从下述几个方面认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