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2005-7-15 13:30:00
由于商业秘密能给权利人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所以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商业秘密是企业保持优势的重要武器;但对商业秘密的认定,许多企业还存在模糊的认识。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一规定与世贸组织对商业秘密的规定相比,其范围小了一些。《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39条规定:协议所指的商业秘密,必须符合下列全部条件:(1)它们必须是秘密的、没有被公开过;(2)它们必须因为被保密才具有商业上的价值;(3)合法控制它们的人已经为保密而采取了措施。这种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有权制止其他人未经许可而披露、获得或使用有关信息。
综上所述,商业秘密应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技术信息。指人们通过研究得出的在工商经营活动中具有应用价值的技术方案、生产技巧、产品配方、工艺秘诀等。(2)经营信息。指一切与企业营销活动有关的经营信息知识,如投资计划、销售方式、经营战略、客户名单、销售渠道等。(3)管理信息。指企业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的方法手段和经验,包括企业内部管理模式、管理经验等信息。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业秘密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高度重视,这是因为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能够给企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使企业获得市场上的竞争优势,以此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也正因为如此,商业秘密常常成为不法之人猎取的目标,成为被侵害的对象。有些企业因此失去竞争优势,面临停产、歇业;更有甚者,有些企业因此而破产倒闭。因此,如何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就成为企业无法回避的重大问题。
实践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多种多样的,一般说来主要有以下四种: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所谓盗窃商业秘密,包括单位内部人员盗窃、外部人员盗窃、内外勾结盗窃等手段;以利诱手段获取商业秘密,通常指行为人向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提供财物或其他优惠条件,诱使其向行为人提供商业秘密;以胁迫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行为人采取威胁、强迫手段,使他人在受强制的情况下提供商业秘密;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上述行为以外的其他非法手段,例如通过商业洽谈、合作开发研究、参观学习等活动套取他人的商业秘密。
权利人发现自己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后,要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控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虽然我国已形成了一套法律保护措施,对遭受侵权损害的企业进行事后救济。但作为企业,当商业秘密被侵犯后,再行救济手段,毕竟是消极的做法,有时尽管采取了积极的措施,但仍无法挽回给企业造成的损失。因此,企业要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更重要的是要防患于未然,制定周密的保护方案和措施,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加强对商业秘密本身的管理。企业要规定出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确定秘密等级,明确接触人员范围,制定严格的借阅办法,减少泄密的可能。在技术转让或合作时,也要讲明商业秘密的内容,并约定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
加强对接触商业秘密人员的管理。除了进行经常的保密教育外,还要制定严格的工作规程,并与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同时,应教育职工,特别是教育曾在其他企业、接触过原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不要私自使用原企业的商业秘密,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张莉(完,空心雨论文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