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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费改税”的几个认识问题(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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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的问题是。要在下定决心的基础上,寻找积极而稳妥的办法。

注意一下各国特别是实行市场经济同家政府收入结构的统计文献,可以看到这样两个现象;其一、中央一级政府基本没有收费,税收(包括社会保障税)是其收入的基平来源,其二,以收费的形式取得收入,并且在收入结构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通常发生在地方各级政府那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化的政府收费只有两类:一是规费。再一是使用费。无论规费还是使用费,所具有的一个共同特性是,收费的项目同家庭、企业的日常生活密切相连,并具有一种直接的服务报偿关系,毋庸赘言,同家庭、企业的日常生活密切相连的公共事项,本来就是地方政府的职责范围。

根据上述的认识,由此可以引申出如下几点启示:

第一,“费改税”的工作,可以从中央政府做起。既然实行市场经济国家的中央一级政府基本没有收费,那么,中央政府各部门现存的大部分收费项目,都可以纳入“费改税”的范围。追根寻源,在我国,非规范性政府收费的兴起,最初也是发生在中央一级政府。所以,只要中央政府率先实现了中央一级政府收入机制的规范化,规范政府部门收入机制便可延伸到地方各级政府,从而在全国范围逐步推开。

第二,“费改税”与“规范费”要同时并举。政府部门收入机制的非规范性、固然主要反映在“费多税少”这一特殊的矛盾现象上,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费”都应改为“税”也绝不是说。“费”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性。实际上,税有税的内涵和外延,费有费的地位和作用,两者之间.并不能互相替代,对那些具有税收性质(名为“费”实为“税”)且宜于纳入税内管理的收费项目,可以通过“费改税”的办法,尽可能纳入税收的轨道。或扩大现有税种的税基,将其并人现行有关税种统一征收;或根据其性质,改设新的税种另外征收。对那些不宜于纳入税收轨道的收费项目、则须通过“规范费”的办法,按照规范化政府收费的内涵和外延,分别归入“规费”和“使用费”系列。并相应实行规范化的管理。

第三,先清理,后规范,分步纳入预算。对现存的各种政府收费项目,应当首先进行全面的清理,区分为合理的与不合理的收费两大类。坚决取消那些不合理、纯属乱收费的项目,并将那些合理的且已构成政府部门运转的必要前提的收费项目,纳入“费改税”和“规范费”的范围。以此为基础,将通过“费改税”纳入税内管理以及通过“规范费”分别归入规费和使用费系列的政府收入,或作为过渡办法,暂时单独编制预算(亦可称第二、第三预算);或一步到位,纳入统一的政府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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