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场经济要求走政府收入机制规范化的道路
如果说,今天的政府部门收入机制不规范是为改革而付出的代价,那么,在改革已经历时19个年头,各方面的体制框架已经基本构建起来的条件下,下一步的工作重心,应当也必须转到规范政府部门收入机制上来。
应当看到,市场经济体制相对于计划经济体制的一个显著的变化,就是各个经济行为主体之间的利益边界越来越明晰广。在这样的环境中,政府取得收入的方式和数量或说政府部门的收入机制。必须是规范化的。所谓政府部门收入机制的规范化,从大的方面讲,至少有三个方面的标志:
第一,以法制为基础。即是说,政府取得收入的方式和数量要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上,不能想收什么就收什么,想收多少就收多少。无论哪一种形式、哪一种性质的收入,都应当先立法,后征收。
第二,全部政府收入进预算。预算的实质是政府收支的公开、透明,并非简单地由哪一个部门管理或列人哪一类表格反映。也就是说,政府的收与支。必须全部置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之下,不允许有不受监督审查、游离于预算之外的政府收支。
顺便指出,在国外的经济文献中.是很难找到“预算外资金”这个概念的、我国所使用的“预算外资金”概念.还是建国初期从前苏联和东欧国家那里引进的。即便不作更深一步的考察,也会发现,预算外资金是同计划经济密切相关的范畴,只有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才有存在的必要。退一步讲,就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预算外资金亦属于补充性或辅助性的财源。如果其规模庞大,甚至庞大到超越预算内资金的地步,那也不是本来意义的预算外资金了。从这个意义上讲,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在我国,预算外资金终归是要走向消亡的。
第三,财税部门总揽政府收支。即所有的政府收支完全归日于财税部门管理。不论是税,还是费,或是其他别的什么形式的收入,都要由财税部门统一管起来。即便出于工作便利的考虑、把某些形式的收入,如关税、现费交由特定的政府职能部门征收.那至多也是一种“代收”、“代征”。这样做的好处,就是要切断各个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同其经费来源的直接联系,从根本上铲除“以权谋钱、以权换钱”等腐败行为的土壤。
说到这里,已不难看出:中国在选择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也就注定了要走政府部门收入机制规范化的道路。事实上,党的十五大报告已经对规范政府部门收入机制作出了战略部署。江泽民同志在谈到“完善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问题时,涉及到两个方面的分配:一是居民的收入分配,再一就是政府的收入分配,而且,一个值得注意的提法是“集中财力,振兴国家财政”。
更为重要的是,从根本上看,在目前的中国、规范政府部门收入机制.还是完善整个社会的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的基础或前提条件。没有政府部门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的规范化,就不可能有家庭、企业部门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的规范化。况且,今天我国分配领域所存在的种种不规范状况,在相当程度上,也是由政府部门收入机制的不规范所带动或引发的。
看起来,以规范政府部门的收入机制为着眼点,将各种非规范性的政府收入转变为规范性的政府收入,是迟早要建设而已是非建设不可的一项跨世纪工程。
四、规范政府收入机制关键是要寻找积极而稳妥的办法
说规范政府部门的收入机制难,是因为,它要牵涉到沿袭多年的既得利益格局。更何况,与非规范性政府收入有关的各方面的既得利益,又是以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的形式发现出来的。说规范政府部门的收入机制不难,是因为,我国是由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同家。中国共产党又是一个拥有6000多万党员的大党.代表着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只要全党上下统一认识,采取步凋一致的行动,在全国范围内实现政府部门收入机制的规范化,并非一件做不到的事情。其实,在这方面,我们也曾有过成功的先例。新中间成立之初,那时各地的税收制度很不统一:有各个革命根据地沿用下来的原各自单独制定的税制.也有新解放区所实行的在税种。税目、税率和征管办法等方面差异很大的五花八门的税制。但是,随着1950年1月《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的颁布,一个全国统一的新的税收制度很快建立起来.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