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干强枝”的财力分配格局,削弱了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这些年,在政府部门财力分配上所存在的“‘弱干强枝”现象,一直困扰着我们。所谓“弱干强枝”,是将政府部门的财力分配格局比喻为一棵树,这棵树的“树干”是弱的,经不起风吹草动;而它的“树枝”繁茂,致使头重脚轻、这种分散的财力分配格局。不仅存在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而且,在各个不同级次的政府与其所属的职能部门(如省一级政府与其所属的各厅、局)之间,甚至每一级次的政府与其下属级次的政府(如省一级政府与市、县级政府)之间,也都有类似的表现。中国有一句老话.叫做“只有吃皇粮,才能给皇帝办事”。财力分散了,各部门、各地区的支出,除了依靠政府集中调配的那一块儿规范性的资金外、还分别拥有各自非规范性的财源,可以自立规章,自收自支。其结果.肯定是中央政府以及各个不同级次的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削弱。人家常说的自所谓“诸侯经济”、“王爷经济”,也就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出现的。长此以往,势必危及国家的政令统一和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
政府部门收入机制的不规范。加剧了政府机构膨胀和行政管理费用猛增的势头。对于政府机构膨胀和行政管理费支出增势迅猛的问题,人们通常把它归结为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滞后,其实,除此之外,更为重要的原因,还在于政府部门的收入机制不规范。在政府部门收入机制规范化的条件下。每年可取得或可供其使用的收入便是一个既定不变的量。其支出的规模,便不能不受其收入规模的约束。无论从历史上看,还是就现实来说,对政府支出约束最强的因素就是税收。税收所具有的特性之一——“数额的相对固定性”,实质是一把双刃的剑。一刃是针对纳税人的,即要求纳税人把该交的税全部如数交上来,另一刃则是针对政府的,即征税的额度必须控制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之内,不允许有超越法律之外的征收。我们现在面临的问题是:税收对政府支出的约束是强的,但政府部门可以突破税收的限制,在税收之外通过收费取得收入,各种收费还可以自立章法,按需而征。规范性的税收与非规范性的收费同时存在,后者又大人多于前者,并已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随意”上调,处于如此宽松环境中的政府机构和行政管理费支出,怎么能不膨胀和增势迅猛?
站在这样的高度来认识,“费改税’不过是为规范政府部门收入机制,从而规范政府部门行为,完善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必须采取的一个重大举措。
二、要清楚地认识“费多’和“税少”之间的关系
我的基本看法是:“费多”和“税少”是一种因果关系。最初,“税少”是“因”,“费多”是“果”“费多”是由“税少”而引发的。但事情演化下去,“费多”又进一步加剧广“税少”。在这个时候。“费多”变成了“因”,“税少”则成为了“果”。循着这样的线索回顾改革以来我国政府部门收入机制所发生的变化,可以更清晰地透视隐含在其后的深刻的经济和社会背景。在传统经济体制下,我国政府收入机制呈现两大特征:一是税利并存,税少利多。二是来自国有经济单位的缴款占大头儿。以1978年为例,在当年全国财政收入总额中,来源于国有经济单位上缴的税收和利润份额分别为35.8%和51.0%,两者相加是86.8%。从这几个数字中.我们看不到农民和城市职工对财政收入的贡献。国家机器的运转和政府职能的履行,似乎就是依赖于国有经济上缴的税利。但深入一步看,如此的政府收入机制之所以能够在那个时期存在并维持下来,显然有其特定的制度基础。这就是:农副产品统购统销制度、国家统管城市职工工资制度和财政统收统支体制。
1953年颁布的《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统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赋予了政府按相对偏低的垄断价格统一收购和销售农副产品的权力。在农副产品统购统销的制度下,农民要按国家规定的相对偏低的价格标准将剩余的农副产品统一卖给国家,并由政府按计划统一供应给城市工业部门和城市居民消费。低价的农副产品、不仅直接降低广工业的原材料投人成本,也使城市居民获得实物福利(生活费用降低)并间接降低了工业的劳务投入成本,在低成本的基础上,工业部门获得了高的利润。1956年出台的《国营企业、事业和机关工资等级制度》,赋予了政府统一掌管城市职工工资标准,并统一组织城市职工工资调配的权力。在国家统管城币职工工资的制度下,政府可以通过压低工资标准、减少升级频率的办法,直接或间接地降低工业的劳务投入成本(事实上,从1956年至1977年的20年间,我国只进行了三次小幅度、小范围的工资升级工作)。在原材料投入成本和劳务投入成本被人为降低了的同时,那一时朗的工业品实行计划价格。工业品的计划价格又长期偏高于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即工农产品“剪刀差”)。于是.在低成本和高价格的基础上,工业部门获得了高的利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