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税法原则是促使税法内容协调统一的保障
在税法体系中,存在着众多的税法制度,如所得税法制度、增值税法制度、财产税法制度、税收征管制度,等等。要保证这些内容复杂的具体税法制度,在调整目标上的一致性,在体系结构上的协调性,在效力方面的不矛盾性,如防止曾经出现过的《个人所得税法》与《个人收入调节税条例》的矛盾冲突,就必须发挥税法基本原则的协调功能。
(三)税法原则是税法解释的依据
税法的解释是税法实施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为了将抽象的普遍性税法条文适用于变化着的具体的税收行为、关系和事件,就必须对税法适用中的难点、重点作出有权威性的解释。税法解释的质量影响税法作用的发挥。而要提高税法解释的准确程度,真正体现税收立法的精神,就必须以税法基本原则为指导进行有权解释。否则,各种不准确的解释、任意扩大和缩小的解释,都会造成税法实施的极大混乱。
(四)税法原则是克服税收成文法局限,强化税法调整功能的工具
由于税收关系的复杂性和多变性,立法者对应纳入税法调整范围的事项不可能一一作出周详的规定,这就是成文法的缺陷之一。在税法对某项十分具体的事项未作出规定时,税法基本原则可以作为税务司法裁判的准则,以弥补税法规定中的漏洞。
(五)税法原则可以限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范围
在各国司法实践中,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官可以对税法中的某些有选择性的规范自行选择适用,即自由裁量权。但是如果对自由选择性规范的适用不加任何限制,就会导致自由裁量权绝对化,导致法官职权的滥用。如何使自由裁量权保持在合理的范围之内,最好的办法是使自由裁量权受制于税法的基本原则。法官必须根据税法基本原则作出符合税法精神的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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