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税法政策性原则
(一)税法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是税法效率原则的实质内容和基础,它们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税法效率原则必须以税收效率的为起点。
税收效率是税收学中与税收公平同等重要的原则问题。美国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指出:判断一个良好税收体系的“第一标准是公平。……第二个重要标准是效率”[17].什么是税收效率?多数税收学家认为,所谓税收效率是政府向企业和个人征税不但是收入分配,也是资源转移,是通过市场的资源进行重新配置。所以,税收对资源的重新配置既会促进经济效率或效益提高,也会导致经济效率的损失。这种效率称之为税收的经济效率。另外,税收效率还包括税收的行政效率。因此,税收效率一般包括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两个方面。
在西方经济学中,经济效率是指资源的有效利用。税收的经济效率体现为两方面的要求:一是尽量使税收保持中立性,让市场经济机制发挥有效配置资源的调节作用。国家税收不应伤害市场经济的这种调节作用,以避免或干扰纳税人的生产和投资决策、储蓄倾向以及消费选择。二是国家税收除了使纳税人因纳税而损失或牺牲这笔资金外,最好不要再导致其他经济损失或额外负担。贯彻税收效率原则,不少国家通过运用税收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积极的干预,诱导资源合理配置,调节供给与需要,促进市场经济机制发挥其最大效率。我国税收学界也有这种观点,他们指出:“税收中性作为一个原则,其积极意义应当给予肯定,而且在实践中应尽可能遵循这一原则。但是,在具体运用时,不可将它绝对化。即使在那些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税收中性原则只是作为一个理想的原则,而在实践中,没有一个国家能够做到完全遵循这一原则。”[18]特别是就我国的情况看,经济活动中的竞争机制尚不健全,或者说有外部因素影响,资源配置没有处于最优配置状态。在这种情况下,还需较多地运用税收杠杆来对资源配置、储蓄和资本形成进行调节,税收中性只能在某种和特定范围内实行。既然如此,税法确定的税收效率原则,在指导税收立法时就要尽可能通过选择税种,确定税基,制定税率,考虑如何避免造成大的经济效率损失,如何改善资源配置,提高税收的经济效率。
税收行政效率是指政府设计的税制能在筹集充分的财政收入基础上使税务费用最小化。其含义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察:一方面,从征税费用或管理费用角度分析,征税费用一般是指征税机关在对税收的征收管理过程中所应花费的各种费用,这项费用由政府承担。征税费用占所征税额的比例称为征税效率。征税效率的高低和征税机关的工作效率亦成正比。同时,设置的税种不同,其征税效率也不同。例如,征收所得税的征税费用最高,增值税次之。
另一方面,从纳税费用的角度分析,纳税费用是纳税人依法办理纳税事务所发生的费用。这是由纳税人承担的费用。纳税费用一般包括在自行申报纳税时,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报,并按期缴纳税款的费用;纳税人按税法要求进行税务登记、保持完整的账簿费用;纳税人聘请税务顾问、律师,准备材料等费用;纳税人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同时,尽量减少纳税义务,需要组织人力进行税收规划的费用。
(二)税法宏观调控原则
税法不仅在组织财政收入上起保障作用,而且在促进和保障税收调控经济运行方面有突出的作用。笔者认为,为了充分发挥税法的宏观调控作用,国家立法应当将宏观调控的原则确立为税法的一项原则。所谓税法宏观调控原则,是指税法规范和税法行为有利于促进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目标实现的根本准则。
对税法宏观调控原则的理解一般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其一是说“在税收立法中,应使微观经济活动服从宏观决策的要求,通过发挥税收经济杠杆作用来促进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企业组织结构等趋向合理化、化,积累和消费比例协调,总供应和总需求的平衡,财政收入和中央财政收入在国民收入和整个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不断增长,以保证国民经济运转的正常化”[19].或者说贯彻税法宏观调控原则,主要是在立法上“通过税种的开征和停征,税目的调整和税率的升降,促进经济结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合理化,促进积累与消费的协调和社会总需求的基本平衡,使经济的符合国家的宏观要求”[20](P73)。 笔者认为,这一层意思是指政府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状况,将适时执行税收措施的内容明确规定在税法中,使之成为法律规范约束的直接对象。譬如,在经济衰退时期,税法规定政府可以采用减少税收,以刺激总需求扩张的具体措施;在经济高涨时期,税法规定政府可以采取增加税收,以抑制总需求,降低通货膨胀率的具体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