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对税收公平原则的一般分析看,税收公平问题,纳税人之间税负的平衡问题,在经济和社会生活领域中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然而,怎样实现税收公平原则?国家可以采取行政手段、政策措施和法律手段。的经验表明,运用税法的形式促进和保障社会公平的办法是最理想的。
所以,自税收公平原则问世以来,经过不断的完善,现已被各国立法者固定为税法的原则之一,“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制订税收制度的首要准则。”[15]
(四)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又称为税收法定主义[16]、租税法律主义、合法性原则等,它是税法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原则,已为当代各国所公认,其基本精神在各国宪法或税法中都有体现。
关于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学者们有不同的表述:有的学者认为,“税法课赋和征收必须基于法律的根据进行。换言之,没有法律的根据,国家就不能课赋和征收税收,国民也不得被要求交纳税款。这个原则就是税收法律主义。”[5](P47)它“是有关课税权形式方式的原则”[5](P47)。也有的学者这样表述:“税收法定主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收。”[16]还有的学者指出:“税收法定原则是指征税必须有法律依据并且依法征税和纳税。税收法定原则是指有关征税行使方式的原则,是法治原则在税法中的体现。”[3] (P118)
我国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这是税收法定原则的宪法根据,但有的学者认为,我国宪法的上述规定“仅能说明公民的纳税义务要依据法律产生和履行,并未说明更重要的方面,即征税主体应依照法律的规定征税,因而该规定无法全面体现税收法定主义的精神”[16].笔者认为,我国宪法的规定虽然体现了税收法定原则的精神,但表述的确不够全面和准确。其一,应当从征纳双方两个角度同时规定,即应明确规定“征税必须依法律规定”。其二,应当规定单位(即法人和非法人单位)的纳税义务。因为在我国单位是主要的纳税义务人,对单位课税应有宪法依据。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这部中的第3 条规定较全面地反映了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使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税收法制中得到了进一步的确立和完善。
当代税收法定原则主要包括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和程序合法三项。这三方面的内容是税收法定原则的组成部分,是主要内容。但是笔者认为,从总的方面看,税收的体制、税收的种类和税收优惠政策等都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不得随意变更税收体制,随意增减税收种类,随意“免税引资”等,这些内容都是税收法定原则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依法治税的重要。
(五)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原则
在国际经济、贸易与技术交往中,行使税收管辖权是行使国家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当今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用税法来维护本国的主权和经济利益。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对外开放政策的推行,在我国境内出现了很多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同时还有大量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外国人来进行经济、技术、文化交流活动,对这些外国企业和外国人如果不行使中国征税权,这不仅损害我国在税收领域里的国家主权,同时这些企业和个人的一部分应由我国征收的税款将流入境外,使我国的经济利益受到直接损失。因此,我国必须在税法中确立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的原则,在经贸往来中使中国与外国之间处于权利对等地位,以维护我国的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但是,为了促进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以吸引更多的外资,加速我国主义建设的进程,在行使征税权的前提下,我国税法给予外商以优惠,这是国际上的普遍作法,与贯彻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原则并不矛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