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财政收入分为有偿取得和无偿征收两大类,基于国家所有权的收益,政府提供服务获取的规费和国家发行的国债等不是无偿征收的。
从以上分析看,无偿征收是税收的应有含义。然而我国自80年代以来,逃税规模一直呈上升之势。其原因之一是一部分纳税人不了解税收无偿性。因此,在依法治税的法治社会,应当明确提出无偿征收是税法的原则,我们不仅要充分维护纳税人的权益,同时也应当让所有纳税人都清楚税与费是不同的,不能以税务机关没有提供对价的服务而拒绝依法纳税。明确税法的无偿征收原则,以此指导征、纳双方的税收行为,会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纳税人的抵触情绪,从而减少偷逃税行为的发生。
(三)公平原则
社会物质财富在人民之间公平地分配,这是人类社会无时无刻不在追求的理想。英国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詹姆斯。爱德华。米德在论述选择经济政策的原则时说:“在任何一个时点上,都应该在社会的全体人民之间比较公平地分配社会的收入和财富。”[11]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更是注重社会公平问题。邓小平同志指出:“走社会主义道路,就是要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共同富裕的构想是这样提出的:一部分地区有条件先起来,一部分地区发展慢点,先发展起来的地区带动后发展的地区,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如果富的愈来愈富,穷的愈来愈穷,两极分化就会产生,而社会主义制度就应该而且能够避免两极分化。解决的办法之一,就是先富起来的地区多交点利税,支持贫困地区的发展。”[12]可见,运用税收可以促进社会公平。公平作为税收的原则,通过法律确认,使之上升为税法的原则,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调整税收关系的一种体现。
税收公平原则是由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最早提出并系统加以阐述的税收首要原则。税收公平,即公平税负,其含义是什么?现代西方税收学界是这样界定的:“税收公平原则就是指国家征税要使各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各个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均衡。”[13]我国税收学者认为,所谓税收公平“是指不同纳税人之间税收负担程度的比较,纳税人条件相同的纳同样的税,条件不同的纳不同的税。因此,公平是相对于纳税人的课税条件说的,不单是税收本身的绝对负担问题”[14](P69)。所以, 要理解税收公平原则,还要进一步了解税负公平的两层含义: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
1.横向公平。这是指经济条件或纳税能力相同的纳税人应负担相同数额的税收。例如对同等纳税人在相同的情况下应同等征税,而不应当有所偏差。横向公平强调的是情况相同,则税收相同。而情况不同,说明纳税能力也不同,如果同等征税,则违反了征税的公平原则。例如,个人所得税税法的公平不是直接对所得而言的,而且还应考虑纳税人的相关情况有所扣除。有两个家庭收入相同,但家庭中需要抚养的人有多有少,在计征所得税时,若对两家同等征税,显然是不公平的。遇到这种情况,应准许有不同的扣除额,才能做到实际上的公平。“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是按月收入扣除800元免征额之后的余额征收的。 不论不同纳税人实际生活费用如何,都按统一数扣除。形式上公平,实际上也可能存在不公平问题。”[14](P57—76)
2.纵向公平。这是指经济条件或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应当缴纳不同的税。例如,高收入者应当比低收入者多纳税。一般采用累进税率以满足这种要求。高收入者按较高税率征税。从表面上看,税法适用不一,有违背税收公平原则之嫌,然而,从实质上看,却是符合公平原则的。但需要指出的是,纵向公平也是相对而言的。因为纵向公平不能普遍应用于所有纳税人。用它处理个人收入最适合,而适用于公司收入就不适宜。即使对个人收入的课征来说,累进税率较比例税率要公平,但累进程度也是有限度的。累进税率如果订的过高,个人大部分收入都要作为税金上交国家,就会妨碍纳税人的创收积极性,造成税源萎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