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这个定义体现了税法原则高度集中,概括了税法的基本,即由税法调整的税收关系所产生的各项制度和全部规范。
理解了上述三层意思,就把握了税法原则的精神,就能使税法原则与税收原则、税收规范相区别,就能使税法同其他部门法相区别,从而明确税法原则的概念。
,税法学界对税法的原则究竟有哪些,意见并不一致。据笔者掌握的资料看,各家所列税法原则至少有14项:(1)财政原则;(2)税收法定原则;(3)税收公平原则;(4)税收效率原则;(5 )实质征税原则;(6)社会政策原则;(7)平等纳税原则;(8 )普遍纳税原则;(9)合理负担原则;(10)宏观调控原则;(11 )征税简便原则;(12)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原则;(13)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原则;(14)税收中性原则。此外,各国或各地区实行的财政税收体制不同,税法的原则也有差别。例如,在日本,“由于与日本宪法保障地方自治的规定相关连,自主财政主义也应当认为是现行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5](P47)。又例如在香港地区,有“单一地域管辖原则”、“资本利得不用课税原则”[6].笔者根据税法原则本身价值的社会公德取向还是国家政策取向,可以将其划分为税法的公德性原则和税法政策性原则两大类。
二、税法公德性原则
所谓社会公德,是指人们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循的基本道德,即列宁所说的“起码的公共社会规则”[7]. “社会公德是人类在社会生活中根据共同生活的客观需要而形成的,为社会中每一个成员所必须遵循,如遵守公共秩序、文明礼貌、诚实守信、救死扶伤、互相尊重等。它对维系公共生活和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具有重要作用。”[8]
什么是税法公德性原则?税收学认为税收起源于社会公共需求。[9](P2)因此笔者认为, 税法公德性原则是从社会公共需要中产生出来的,得到广大社会成员普遍认同并上升为税法根本准则层次的原则。公德性原则全面反映了税法所调整的税收关系的本质属性,因而它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很强的法的部门区别性。税法公德性原则反映了各个国家税法的共性,使各国税法具有一致性的一面。按照我们对税法公德性原则的理解,可以将保障财政收入原则、无偿征收原则、公平征收原则、法定征收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原则列为税法公德性原则。
(一)保障财政收入原则
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税额充足和完善就能保证财政收入的丰裕和稳定。为了保障财政收入充分、确实、可靠和适度,应当在税法中明确保证财政收入是税收活动过程中征纳双方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二)无偿征收原则
在研究税收原则的过程中,笔者发现从最早明确提出课税原则的英国重商主义前期的财税学家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开始,经过英国重商主义后期的经济学家威廉。配第(Willian Petty), 德国经济学家、 后官房学派代表人物尤斯蒂(Johann Heinvich VonJusti),英国古典经济学家创始人亚当。斯密(Adam Smith)、 约翰。穆勒(John Stuart Mill),到德国最著名的财税学家阿道夫。瓦格纳(Adolf Wagner)提出“收入充分、税收有弹性的财政原则;选择税源、选择税种的国民经济原则;普遍、平等的社会公平原则;确实、便利、征收费用最少的税务行政原则。”[10](P60 )四大原则和凯恩斯主义强调税收的“公平、效率、稳定”[10](P61)三原则, 直到当代西方现代财税学家和我国学者,均未将“无偿征收”作为一项原则列入。笔者认为,这是一大疏漏。作为反映税收本质特征和指导税收征纳活动的普遍准则,无偿征收原则应当是税收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其理由并不复杂:
第一,税收的无偿性是税收的基本性质,它是税收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的最基本的、最显著的标志。税收原则既然作为税收本质特征的反映,也应当将无偿性内容反映出来。
第二,等价有偿与无偿征收是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经济关系的准则。依等价有偿原则处理的是商品交换关系,而依无偿征收原则处理的是税收分配关系。不以无偿征收为原则,容易造成实践中的税费混同的现象,产生大量的费挤税的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