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法律颁行程序问题 李大钊将世界各国国家元首与议会之间在法律颁行过程中的职权范围分为三种:裁可权、批行权和不裁可权。裁可权指国家元首对议会同意的法案有绝对的权威,可以使它成为法律或不成为法律;批行权是指国家元首对议会通过的法律案仅看它是否依正常程序制定,对法案的内容却没有裁决的权力;至于不裁可权,李大钊以美国国会与总统颁行法律的程序为例,详细解释了它的运作过程。他说:“凡议会议决之法律案,咨请元首公布,元首不置允诺,得于公布期内,声明理由,咨回议会,请其复议,是即不裁可权也。”[1](p635)美国国会议决的法案,必须由总统签署公布才能成为法律;如果总统不同意该法律案,就在公布期内将其法案并理由一同退回国会复议,如果国会两院复议都通过了此法案,那么,此法案就可以不经总统签署而直接成为法律;如果此法案在任何一院被以三分之二票否决,它将永远不得成为法律。李大钊认为,不裁可权有两大好处:“一以为行政部保其宪法上之权力,俾其意思得表示于法律;一以防有时遭政治的激昂易为躁妄恶劣之立法,而以救其敝。实宪法上最完善之规定也。”[1](p636)
6.内阁体制问题 一战爆发后,英国、法国的内阁纷纷发生倒阁或内阁改革,在政体上出现无部阁员或二重内阁等新事物。无部阁员指内阁中的一些议员不隶属于任何行政部门,他们多以在野党成员身份加入内阁,目的是为使内阁听取更广泛的意见;二重内阁则指战争期间,为军事决策迅速以免贻误战机而增设的军事内阁,它与原内阁并称二重内阁。李大钊曾专门撰写文章对它们进行分析、介绍。他指出:“军事内阁之组织,其主要原因,虽在阁员人数较众,议事每欠敏活,或致贻误军国,故依是以缩小其局量而迅锐其机能;而无部阁员之增设,其唯一旨的,乃在求加重内阁之品量,广罗异派之中枢,以分政府之责任,而固一致之基础。”[2](p534)任何政治制度都需要因时变革,代议制虽有许多优点,但在战争期间却暴露了它的弊端。因此,一战时,英、法为了应付战事,采取增设军事内阁和增加无部阁员的举措。李大钊认为,此二者“久而久之,必将以此变革为世界立宪政治开一新纪元”[2](p535)。可见,他是赞同变革的,并希望在变革中产生更合时宜的宪政体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