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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甚多的新商检法实施条例应该缓行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okxy168.com 时间:2008-01-09 浏览:4 字体:【

缺陷甚多的新商检法实施条例应该缓行 2005-11-14 16:08:00

2002年,我国对《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行了修订,过了3年时间,《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颁布,将于2005年12月1日施行。

我国已是世界第三大贸易国,每年有差不多一点五万亿美元的商品进出国境,贸易总额几与国内生产总值相当。如此巨额的货物流动,必然会对人类健康和安全、环境等产生多方面影响,进出口商品检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在依法行政的要求下,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就成为商检部门工作的准绳。但遗憾的是,即将施行的新实施条例却存在诸多缺陷,有的甚至是原则性的缺陷。

新条例共六章63条,分为总则、进口商品的检验、出口商品的检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据权威官员介绍,新条例新在五大方面:进一步明确了检验检疫机构的职能任务;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了行政许可措施;加强了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强了对检验检疫机构和工作人员的监督等。但细细研究有关条款,却发现颇多仍可质疑之处:

——第九条:仍把品质、数量、重量等项目列入商检内容。从进出口角度来说,商检是出于公共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的目的,至于一般的商品质量、数量、重量等等,无论如何不是商检的目的所在,因为这些完全都可以由企业来控制和操作。出口商品有购买方验货;进口商品有国内企业验收,何必非要商检部门越俎代庖呢?何况从技术角度来说,商检部门也不可能对无数种商品都通晓质量要求,又拥有足够的技术手段,并有充足的人手对每天如此庞大的物流实行快速准确的检测。至于把数量、重量列入检验内容,更是近于荒唐。知道不该为、不能为而为之,目的何在呢?取消了商检费,商检部门还会如此勇于承揽责任吗?虽然制订者毕竟心虚,加上了“相关的”三字,可在边界定义如此宽泛、模糊的情况下,没有什么不是“相关的”了。

——第二十一条:对重要进口商品和大型成套设备的检验要求。无论是在《商检法》还是新实施条例中,对于所谓的“重要”和“大型、成套”都没有严格准确的界定,而“关系国计民生、价值较高、技术复杂的以及其他”这样的规定,在实践中根本无法解释和判定,所以对于“重要商品”的目录制定和是否“成套设备”的确定弹性空间就极大,商检部门甚至其工作人员就有了予取予纵的主导权——而这恰恰是法规制定之大忌,因为等于留下了广阔的“寻租”空间和轻易的“寻租”机会。实际工作中,对于“成套设备”,质检总局颁布的法检种类表目录中都无法列出相关的H.S对应码,无法确定成套设备的范围和金额,并且商检部门既无技术能力也无检验能力来完成此类工程项目的“把关”。这种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责,是1980年代国家在引进重大项目时确立的,是为了降低项目设备进口的风险,也是建立在完全的计划经济基础之上的。而现在我们已经实行了十几年的市场经济,政府的权责边界日益明确(起码大家口头上已有共识),企业(即使是国有企业)自行承担经营风险(贸易风险只不过是经营风险的一部分),还有必要继续由商检部门来担此职责吗?并且20多年的实践也已证明,此种“把关”,增加了企业项目成本(包括巨额商检费和商检人员的出国费用),却并没有降低相关风险——国家重大项目设备进口中吃的亏还少吗?所以根子还是在于企业制度,企业改革不到位,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建立不起来,无论多少政府部门(我们监管企业的政府部门肯定是全球最多的)加强监管也没用。若政府部门仍然以“帮助企业降低经营风险”为理由加强监管,以企业职责为职责,那其动机就大可怀疑了。

——第三章:关于出口商品的检验。整个章节只有程序而无要点,出于什么目的、检验什么呢?假如连这都糊涂着,检验还有多大意义?众所周知,在国际贸易规则中,如WTO的TBT协议,防止的是各国利用技术壁垒来限制进口;而各国的商检中,重点也是检进口商品。我们的政府部门去替外国商检部门把关、替贸易商操心,有必要吗?在我们乃至国际的贸易纠纷中,有哪一例是进口商或进口国政府指责出口国政府对出口商品检验不力或者是纵容出口不合格产品的呢?倒有人要求我们控制侵犯知识产权产品出口,但那也不属于商检范围,而是海关监管的问题。但如取消或弱化出口商检,商检部门肯定极力反对,理由不好摆到桌面上,但实打实:出口商检费占商检收入的一半;而商检人员从出口企业能获得更多额外的好处,并且绝不仅是请客吃饭那么简单,这在业内已是公开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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