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关于法律责任。对于那些违法企业和个人的惩处要加大力度是完全必要的,但在对违法者严加惩处的同时,是否也应该强化政府机构的责任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呢?本章13条中,只有一条是关于商检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的,而对于商检机构的法律责任却根本没有提及,未免令人遗憾。比如,由于商检方面的原因,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失,难道就只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而商检机构就不承担任何赔偿之类的责任吗?法只治民(个体)不治官(政府),似乎不是我们依法治国的本义。
由于工作原因,笔者多年来接触了大量进出口企业。毫不客气地说,在企业对政府管理部门的评价中,商检是最差的之一。而如果按照这个新的实施条例施行,笔者不敢相信商检部门的形象会有多大改善。
魔鬼存在于细节中。作为一个实施条例,无论把其意义提到多高的高度,真正发挥作用的还是那些具体的规定。条例虽新,但存在的这些问题,却恰恰是由旧思维导致的。根源不外乎两个:一是政府管理中的计划经济思路仍没有转变成市场经济思路,继续管着不该管的;二是部门权力和利益作祟,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那些不适宜的条款往往都能或明或暗地转化为或公(小团体)或私的利益,也就是典型的“寻租点”。质检总局官员介绍,为这个新条例,质检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前后花费了三年多的时间,深入调研,反复协调,可谓“艰苦”。但问题也正在于此,质检总局既是执行者又是立法者,强化自身权力、维护部门利益理所当然——此种立法方式虽然早已颇遭诟病,但仍是普遍现象,导致在依法行政的旗号下越来越呈现出“部门利益法律化”的趋势。质检总局的辛苦总算没有白费,新条例终于出台了,马上就要实施了,可存在如此缺陷的条例,其实施效果又能好到哪里去?
企业怎么办呢?国民怎么办呢?国家利益怎么办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