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对出口商品的出厂前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多年以前,我们曾有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制度,其主导思想大概是国外消费者比国内消费者要高至少一个档次,所以出口产品质量“应该”好一点,否则给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丢脸——中国的产品代表的是我们国家啊!那些能获得出口产品质量认证的企业也以此作为一种荣誉,而对国内消费者的影响则是至今还有人认为“出口转内销”是质量的保证。但随着市场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发展,此种做法越来越不适应,一是这种认证进口商并不认可,对出口的促进作用等于零;二是平白增加了企业负担,相当于自己给自己制造贸易壁垒,反而抑制了出口,有害而无利,后来就逐渐被统一的市场质量体系认证所覆盖。现在还实施这种监管方式,到底出于什么目的呢?即使某些商品由于特殊原因或许需要出厂前检验,但有多少是已有的质量监管体系涵盖不到或不可替代的呢?尤其是现在《商检法》以及本实施条例,都没有对“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列出目录,甚至都没有稍为明确、具体的界定,那目录的制定就更是随意的了。如“其中”包括“涉及人身安全、健康的重要出口商品”还要实行出口商品登记注册管理,没有获得注册登记的不能出口,可哪种商品不涉及“人身安全、健康”呢?食品、服装、玩具、五金、机械、电子、化工……都要进行登记注册管理?这还是“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
——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对食品、化妆品进出口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但这与国内已有的卫生及质量管理是否重复?有没有必要制定两套标准、进行两次登记注册?实践证明,多头、重复管理,除了加重企业负担、扰乱市场之外,并不会产生好的效果。美国一个FDA,连食品带药品全都管了,相当于我们质检、卫生、医药、工商、商务、发展、农业等多个部门的有关职能,最终结果如何大家都很清楚。从另外一个角度说,假如对食品化妆品实施注册登记制度是必须的,那为什么不对电子、机械、化工等进出口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呢?其中的很多产品,比化妆品还更涉及“人身安全、健康”吧?如此说来,本条例岂非挂一漏万。
——第三十四条: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进行标签检验。可对产品的标识要求,产品质量法不是有明确规定吗?再由商检部门出具标签验证文件,不论是出口还是进口,都属多此一举。出口不必说了,进口标签验证也有与工商部门争权之嫌——当然,这是有利可图之权:不包括技术测试费用(这样的重复检测绝不会是免费的),仅质检总局授权单位的验证文件登记审核费就是每种300元!真是无本万利且毫无市场风险的生意。而相比对于那些企业进出口业务的审批控制权,这点小利不值一提。
——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对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业务的检验机构的审批和监管。从本质上说,这属于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监管,属于工商管理的范畴,但质检总局却要审核批准这些企业的注册资本、技术能力、人员资格等条件,否则不能办理工商登记。这必然增加该行业的进入成本,阻碍相关服务企业的发展。在国际贸易中,检验鉴定机构是一种服务推动形式,可以帮助维护贸易商的利益,并且能够一定程度上消解国外的技术壁垒。虽然我国已是贸易大国,但在此领域却很落后,已经制约了竞争力和贸易利益的提高,本应鼓励发展才是。现在这种做法,除了质检总局多了一项审批权,中国商检认证集团多了层行政保护之外(顺便说一句,这种服务业务最不应该由政府关联企业来做,因为这对于公平竞争和依法行政都是莫大的危害),对于行业发展不会有什么正面意义。推而广之,我国服务业发展严重滞后,最重要原因就是市场开放不够,而市场封闭的根源之一就是部门分割、画地为牢,除了那些本身就是服务业主管部门的(如银行、电信、航空、旅游等)外,某些政府部门也把与自己职能相关领域的服务贸易划为自己的领地,尽可能地设立各种各样的市场准入壁垒,其中最核心的手段就是加强行政审批。用这种建立在部门利益基础之上的计划经济方式来管理现时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服务贸易,不但会大大制约服务贸易的发展,还会扭曲、扰乱市场,增加政府腐败的可能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