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颁布以来,我国农村村民自治取得了显著的成果,特别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颁布实施以后,广大农村逐步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但由于历史和自然条件的原因,当前边远山区农村的村民自治还存在许多问题,以至一些地方村民自治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得不到真正落实。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不够,群众对村民自治的内容、方法、措施认识不足,缺乏自治意识。一些地方没有真正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平常做一些宣传也只是为了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需要,没有真正把它当作加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和村民自治的法律依据来贯彻实行,以至广大村民还不懂得什么是村民自治,怎样进行村民自治。
二、政府包办、行政干预太多。一些地方对村民自治“不放心”,对属于村民自治的事项,过多的干预、包办。主要表现在:一是应由村民自己做的事政府帮做了。如村规民约由上级政府统一制定后发至各村。笔者在桂西某县公路边树起《××县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村规民约》、落款是“村民委员会”的铁皮牌子,让人一看就知道是上级帮制定的、假的村规民约。二是党员、组干会代替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一些村讨论属于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的事项,如筹集资金搞公益事业、办理公共事务、经济项目发包等,只召开全村党员、村民小组组长会议就决定了。三是一些地方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擅自任免、撤换。笔者发现某县某乡的一个村主任向乡党委、政府打辞职报告后,乡派一名领导到该村组织党员、组干开会举手表决就“选”出新的村主任。
三、集体经济落后,村集体组织软弱痪散,缺乏凝趣力、战斗力。由于历史和自然条件的原因,一些边远山区农村没有村级集体经济,村两委连办公必需的笔墨纸张都没有,要开一次支部会,伙食费都是由驻村的乡干部自掏腰包。笔者所联系的村,每次召开支部会、组干会都由笔者个人支付。象这样的村,很难为人民办实事,村民自治的各项工作措施就难以落实到位了。
四、由于居住分散,村民会议制度难以落实。边远山区村民往往比较分散,一个村民小组有几个,甚至十几个自然屯,一个自然屯一两户、三五户人家;并且各屯、各组到村部的路,近的要走几十分钟,远的要走一两个小时。笔者所在的县有一个村民小组有十五个自然屯,远的自然屯走到村部一个半小时。象这样的村、组,想在村里召开一次党员会、组干会,在组里召开一次户代表会一般都很困难。村民会议要有十八岁以上的村民过半人数参加,在这样的边远山区,很难办得到。因此,一些边远山区农村要讨论属于村民会议讨论的事项,只有召开组干会来决定。
要真正贯彻实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真正还权于民,全面落实村民自治的各项措施,笔者认为要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全面宣传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使村民真正懂得《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各地要把宣传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当作加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深入、广泛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贯彻落实到千家万户,千方百计引导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报务,自觉参与村民自治,不断提高村民委员会的自治能力和水平。
二、正确引导,放开手脚,放心还权于民。《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是依法进行的村民自治,即村民自治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上级政府只有指导、支持、帮助的权利。因此,上级政府要正确引导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开展村民自治。只要不违反法律,属于村委的村民自治的事项在胆地放开手脚,由村委会组织村民办理。
三、完善村民会议制度,为村民参与村民自治创造条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可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边远山区村民居住分散召开村民会议困难的实际,可以户代表会、村民代表会的形式,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笔者认为,边远山区居住分散的村要完善村民会议制度,即由村民会议授权户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除了选举必须由选民直接到会投票选举外,其他事项的讨论决定由村民会议授村民代表会或者户代表会讨论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