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宪法诉讼应是一个相对完整独立的诉讼制度,它应有独特的受案范围,专门的诉讼程序,专门的审判机关。最高法院2001年6月28日通过的《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当民事责任的批复》,虽涉及宪法问题,但离建立真正的宪法诉讼制度仍相距甚远。
17 徐久生 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09页。
18 〖美〗 乔恩.R.华尔兹:《刑事证据大全》,何家弘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52页。
19 谢怀拭 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69页,第71页。滥用诉讼权利也是一种程序违法行为,德国法此处的规定就是对这类违法行为的制裁。
20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文本)第45条。
21白绿铉 卞建林译《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 证据规则》,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3、24页。
22 同注5,第54页。
23 同注21,第12页。应注意的是英美两国的缺席判决与我国的缺席判决有很大差异,前者实际是对不应诉当事人的制裁,而后者按我国的一般观点不是制裁,且应当在认真审查既有诉讼文书与证据的基础上尽可能正确地作出。。
24 同注4,第14页。
25 同注19,第22、101页。
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39条。二审提出新证据可能是由客观原因造成的,不一定是出于拖延诉讼的目的,所以,此条文的实质与前所引的美、德等国的规定或条文的精神是不一样的。
27 白绿铉编译《日本新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81页。
28 同注26,第94、251页。
29 徐显明:《司法改革20题》,载于《法学》1999年第9期,第6页。
30 沈达明:《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9至20页。
31 同注5,第163,568页。
32 丹宁:〈法律的正当程序〉,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2页。
33 参见 注32所引书的第一章中所列举的几个案例(第1至60页)
34 《法官法》第48、49条规定:“人民法院设法官考评委员会……考评委员会主任由本院院长担任”。
35 此前,其他学者也有类似的观点,例如,常怡:《审判监督与审判独立》,载于《诉讼法学新探》,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623页。
36 德日等国将对裁定、决定、命令的上诉称为抗告/再抗告(二审/三审),将对判决的上诉称为控诉/上告(二审/三审),以示区别。
37 对此类悖论的些许隐忧一些文章作了排解。例如,锁正杰在《刑事程序价值论——程序正义与人权保障》一文中称:“每一个程序不可能无限制地向下派生新程序,派生的程度取决于程序在实际上的发达程度。”载于 《中国法学》2000年第5期,第15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