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科斯为代表的新制度学派竭力表明:由于存在交易成本,制度将影响到资源配置效率;市场失败是存在的,但解决的关键在于制度安排;历史上经济增长的源泉来自有效率的制度安排,不是传统上认为的资本积累、技术进步等因素,资本积累和技术进步是经济增长的表现;制度在经济运行中具有内生性与稀缺性,经济增长的关键在于制度因素。
交易成本对新制度经济学之所以重要,是由于新制度经济学家只有掌握了交易成本这个分析工具才能够第一次真正地用经济学方法来研究制度的运行与演变,从而使他们与凡勃伦至卡拉布雷西的制度学派社会的、心理的、伦理的等分析方法区别开来。西方经济学家认为,经济学是研究稀缺资源配置的,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表明交易活动是稀缺的,因而也有代价,从而也就有如何配置资源的问题。所以,一定的制度和规则必须提高经济效率,否则就会被新制度所取代。这样,制度分析才被真正纳入经济学分析之中。正如诺斯所指出的,科斯架起了制度、交易成本与新古典理论间至关重要的联系。
在科斯开创了交易成本和产权的研究领域后,大批经济学家和法学家循着他的思路,将交易成本概念用于诸如产权经济学、交易成本经济学、新经济史学、产业组织学、法律经济学等一些新的研究领域手中,使交易成本概念逐渐地被一般化。这样,由科斯及其以后的追随者们所创立的理论体系,就被奥利费。威廉姆森命名为“新制度经济学”,即用正统的经济学的方法分析制度的构成运行及其变迁。
科斯在为《企业、市场与法律》所写的导言中说:“本书核心由《企业的性质》(1937)、《边际成本的分歧》(1946)和《社会成本问题》(1960)三篇论文组成。所有这些论文实质上都持相同的观点。”[19]相同的观点即交易成本理论。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使传统的微观经济学发生了革命性的转变。科斯毕生从事法学和经济学相结合的研究,以期改变经济学家们分析问题的方法,并最终获得了巨大的成功。科斯指出:“在主流经济学中,企业与法律多半被假定存在,而本身并不是研究的主题。于是,人们几乎忽视了在决定由企业和市场进行的各种活动时,法律起着重要的作用。”[20]经济政策包含着对不同体制的选择,而这些社会体制是由法律规定的,或依赖于法律。大多数经济学家并没有以这样的方式看待问题。
科斯定理的第一律是:如果交易成本为零(zerotransactioncosts),不管怎样选择法律规则、配置权利,有效率的结果都会出现。换句话说,当交易成本为零,并且个人是合作行动时,法律权利的任何分配都是有效率的。
科斯定理的第二律(亦称科斯反定理)是:如果存在现实的交易成本,有效率的结果就不可能在每个法律规则、每种权利配置方式下发生。换句话,在交易成本为正的情况下,不同的权利界定和分配,则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
根据科斯定理,能使交易成本最小化的法律是最好的法律。
科斯定理是法律经济学理论基础的主要骨架。法律经济学著作大都是科斯定理的运用。波斯纳说:科斯定理是他的《法律的经济分析》的“主旋律”。[21]因此,把握科斯定理是把握法律经济学的关键。
法律经济学家认为,科斯定理提供了根据效率原理理解法律制度的一把钥匙,也为朝着实现最大效率的方向改革法律制度提供了理论根据。
四、法律经济学:理论和实践的意义
法律经济学的产生是世界范围内法学理论研究的重大成就,为法学研究开拓了一块崭新的领地,使整个法学理论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在美国,法律经济学无疑已成为“显学”。尽管法律经济学在尚未形成它应有的态势,但已经受到广泛关注,均衡、效率、最大化、成本与收益、交易成本、理性人、资源配置等经济学的概念已频频出现在各种法律问题的分析中。可以预测,法律经济学将对中国法学和中国法律改革产生深远的影响。其理由在于法律经济学的出现实质上是法学研究方法论的变革,是对传统法学理论的一种革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