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芒斯认为,从老派经济学家的交易是商品的实际移交的意义,变成把交易关系作为法律上所有权转移的制度上的意义,这是经济学发展上的一个重要转变。它使人们从传统的只重物质产品的物资经济学转到重视经济活动中的法律因素的制度经济学。
把制度运作与经济交易联系在一起,不仅是康芒斯对经济学发展的一个贡献,也是对法律的经济分析的一个贡献。但是,由于康芒斯对以交易为基本单位的制度进行分析的方法主要是、法学、社会学和心理学的方法,尽管康芒斯对交易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和较严格的限定,却没有对交易进行成本-收益的分析,没有顾及到人们的交易活动是要付出代价的。或者说,他没有从资源配置效率角度认识到交易本身也需要消耗资源,过高的交易代价意味着降低资源配置效率,所以康芒斯并没有将经济学的方法真正用于分析制度及其运行。康芒斯只是提出了交易概念而没有将交易与成本耗费联系在一起。这与康芒斯等近代制度经济学者的反市场经济理论有直接关系。
康芒斯的注意力集中在利益冲突的解决方面。他拒绝凡勃伦的根据新物质条件形成习惯的概念。制度产生于经济稀缺事实造成的困境。稀缺当然是经济学家考虑资源有效利用的基础。康芒斯指出,稀缺给人类关系带来了问题,稀缺引起利益冲突,如果没有制度化的约束,这种冲突将通过损害生产效率的私人暴力获得解决;没有制度化的规则体系,没有这种体系创造的一定程度的秩序和确定性,就可能几乎或根本没有现存的价值、现存的企业、现存的交易或现存的就业。制度系统有助于配给经济利益和经济负担,如果配给成功的话,就能产生一种切实可行的相互性,即使达不到和谐,也没有了冲突。这一观点跟新制度经济学中制度作用的观点有很多共同之处,但像凡勃伦一样,康芒斯没有对制度如何从个人行为演进作过任何详细的分析。
康芒斯在自己的总体框架内建立了一种以交易概念、现行的关系或组织(如企业、工会、教会、政治党派等等)以及运行规则为基础的分析思路。运行规则的概念包括社会规则(如社会惯例、规范和法律),也包括只存在于特定关系中的规则。
法律由国家主权支撑,其他规则则可能靠社会或经济制裁来强制实施。康芒斯认为国家是接管物质制裁权力的组织。国家通过物质制裁来履行某些职能,否则,私人团体就可能试图以私人暴力的方式履行这些职能。然而,重要的是对政府权力的控制,历史上围绕该控制的斗争导致了代议制民主及政党政治制度的逐步演化。国家本身就是社会阶级之间相互妥协的累积过程,每个阶级都企图单独控制隐含在私有制社会中的因素。在代议制民主中,政治党派变成了运用物质制裁实现经济利益的组织。为了服务于他们代表或支持的利益集团,政治党派的目的是要:控制立法者、行政者的共同行动,决定所有经济交易中都牵涉到的法律权利、义务、自由和公开。
康芒斯认为,私人组织也会参与现在所谓的寻租活动,企图使立法对他们有利。过程是协调有政治的利益集团的,是诱使人民服从国民政府统一管理、参与特权分配的方法。成文法是对效率、稀缺、习俗以及人民的期望的一种梳理和实验,有时促进,有时又阻碍它们的。
个人和组织习俗、惯例的演化是康芒斯的关键。然而该过程的媒介是法院系统,法院裁决产生的争议。法院考虑经济效率,但它们的合理性标准也包括意识形态成分,并受到判例及法官习惯性假定的约束。法院系统的运作同样通过对法官的最初使命所施加的政治影响而跟政治过程联系在一起。制度演进的整个过程是自发与设计紧密互动的过程。习俗的演化很大程度上是自发的;成文法则主要属于制度设计。介于两者之间的是习惯法法院,要由它们裁决争端、制定,其途径大多是判定哪一种规则或惯例应纳入法律,但裁决的依据也包括目的标准。康芒斯的体系是演进与设计相互作用的体系,或者如他本来要说的,是个人意志与政府以及法院所表达的集体意志相互作用的体系。[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