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大学的法学教授Geoffrey.P.Miller曾经指出:“法律经济分析的焦点虽然集中于英美法系法律规则,但它的成果只要作适当的修改,同样可以适用大陆法系和其它诉讼体制。”[24]虽然,中国传统法学一直不重视甚至拒绝将效率纳入法律的价值范畴之中,虽然中国法学家们因为习惯于把公平、正义和其他教条原则作为坐标,而不习惯于接受效率、成本、价格、财富的最大化、均衡、资源配置等等概念,以至于法律经济学在中国的最初发展不,十分生硬,甚至艰难,但是,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在不断推进着,在慢慢地或者说是稳健地走向一种蓄势待发状态。这种状态发展的最后结果将革新中国传统法学。中国法学家们无法拒绝市场经济的挑战、经济学家们的咄咄逼人之势、责无旁贷的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的重任、国际法律经济学运动的迅猛冲击。法律经济学已成为一个重要流派、一种国际性法学思潮的事实将改变中国传统法学的固有结构。中国法律改革将深深受益于法律经济学的发展。法律经济学在中国的发展大势所趋。
注释:
[1][2]参见[美]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上册),商务印书馆 1962年版,第87页,第107页。
[3][美]道格拉斯·C·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225-226.
[4]转引自盛洪:《新制度经济学在中国的应用》,《天津社会科学》1993年第2期,第25页。
[5][6]V.奥斯特罗姆等:《制度分析与发展的反思》,上海三联书店,1991,278;384.
[7]参见道格拉斯·C·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上海三联书店,1994,3.
[8]V.奥斯特罗姆等:《制度分析与发展的反思》,前言,商务印书馆,1996.
[9]道格拉斯·诺思、罗伯特·托马斯:《西方世界的兴起-新经济史》,厉以平、蔡磊译,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1-2页。
[10]道格拉斯·诺思、罗伯特·托马斯:《西方世界的兴起-新经济史》,第2-3页。
[11]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变迁》,上海三联出版社1995年版,第184页。
[12]参见[英]马尔科姆·卢瑟福:《经济学史的制度-老制度主义和新制度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页。
[13]社会法律派,是制度学派的一个支派。它把经济关系归结为法律形式的总和,强调法律制度、法律结构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和作用。
[14]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上册),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9页。
[15]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上册),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10-11页。
[16]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上册),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144页。
[17]参见[英]马尔科姆·卢瑟福:《经济学中的制度-老制度主义和新制度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5页。
[19]R.H.Coase:firm,theMarket,andtheLaw(1988),P28.
[20]R.H.Coase:Thefirm,theMarket,andtheLaw,P5.
[21]参见R.A.Posner,EconomicAnalysisofLaw,Little,BrownandCompany,1977,P.17.
[22]Buchanar,J.M.:“ From Private Prefereneto Public Philosophy: Notesonthe Developmentof Public Choice”,inTheEconomicsofPolitics, Institute of Evonomic Affairs,London,1978,P.3.
[23]贝克尔:《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99页,王业宇、陈琪译。
[24]转引自《政治与法律》2000年第2期,第26页,吴杰:《民事诉讼机制改革与完善的法律经济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