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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西藏与中东传统伊斯兰国家“政教合一”政治制度之比较研究
原作者:okxy168.com 添加时间:2008-01-09 原文发表时间:2008-01-09 人气:1 来源:网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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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西藏“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是举世公认的人类历史上最为黑暗的制度形式。关于这一课题的研究,历来是藏学界十分热门的话题,已有的研究成果可以说是汗牛充栋,硕果累累。但从目前笔者掌握的有限资料来看,学界对西藏“政教合一”问题的研究,多是从“政教合一”政治制度具体的存在形态入手,描述其形成的历史过程,揭露其黑暗反动本质。而从政治学的角度,对其产生、存在的内在机制、运行机理进行研究的成果尚不多见。笔者不避陋,试图从比较政治学的角度,通过另一个侧面,认识和把握旧西藏“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恳望学界方家斧正。

一、“政教合一”政治制度产生和存在的社会基础

任何一种政治制度的产生和存在,都与这一制度产生的社会历史背景密切相关。“政教合一”制度的产生,虽然具体形态各异,但其共同的特点则都是植根于生产力发展水平落后、经济基础薄弱、社会整体发育水平低的环境之中。

中东伊斯兰国家“政教合一”的传统,直接渊源于公元七世纪伊斯兰教兴起之际。当时阿拉伯半岛的大部分地区尚处在原始公社制濒临解体、统一的民族和国家即将形成的社会转型期,穆罕默德在麦地创建的“乌玛”(Umma),即伊斯兰教信仰者的社会共同体,顺应了阿拉伯社会从分散的部落联合为统一的民族和国家实体的历史要求。而在这一过程中,伊斯兰宗教信仰顺理成章地成为这种联合的旗帜、纽带和基础。穆罕默德本人也倾其一生,在这一历史过程中以宗教与社会改革者的姿态活跃于社会历史舞台上,他针对当时社会秩序的混乱,向人们报喜讯、传天启,规劝人们按照伊斯兰教的信仰和道德准则过有道德的生活。在宗教信仰方面,他以彻底的一神论取代氏族社会广泛流行的多神崇拜,从精神上为阿拉伯社会的统一和发展奠定思想基础;在人际关系和社会价值方面,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转换为信仰者个体与他所信仰和崇拜的唯一真主的关系,从而打破了氏族制度中的血缘关系,并以真主的名义陆续提出了一系列具有精神约束力的新的价值准则,形成了宗教道德的基础;在社会结构方面,则以共同的宗教信仰、宗教情感(教胞关系)和共同的物质利益为基础,用信仰者的社会共同体(乌玛)代替分散的、各自独立的氏族部落,从而为统一的民族和国家的最终形成创造了条件。由此,穆罕默德不仅再是一位宗教领袖,也成为一位军事统帅、以及政治和行政事务的决策人。

由于在穆罕默德生活的那个时代,早期阿拉伯人的思想观念中并不具备明确的国家、民族、政治、法律等意识,也没有对政治与宗教、民族与宗教的明确认识与区别,使得以“认主独一”为信仰基础的、正在逐渐形成的伊斯兰宇宙观在阿拉伯民族与国家的形成中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穆斯林社团以及它尊经崇圣的思想传统,在阿拉伯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已不仅仅是宗教的,也是社会的、政治的。其后来的“政教合一”制度,也正是对这一历史传统的因袭。

相比较而言,西藏佛教与政治的结合,从社会发展阶段递次的角度,则要晚的多。佛教在西藏与伊斯兰教在阿拉伯国家相比,没有直接参与社会发展的整合过程,因而也就没有相伴相生的历史渊源。佛教传入西藏以前,吐蕃地区已经完成从氏族部落制到奴隶制部落联盟的社会整合过程,早期政权体制已经建立。佛教的进入是以吐蕃社会政权的客体身份出现的,它在吐蕃社会得以生存和发展起来,经历了从傍生、扎根,到发展、融合的过程,它与政治的结合,纯粹是作为一个社会团体阶层,为求生存而采取的一种必需的手段和策略。

在佛教传入西藏以前,吐蕃地方已经存在一种宗教,即苯教。但这种宗教属于多神崇拜,信奉自然界的超自然力量。由于苯教在当时的宗教祭祀中大规模宰杀牲畜以敬鬼神,对社会生产力造成巨大的破坏,松赞干布便下令禁止苯教。恰在这时,佛教传入西藏。由于当时吐蕃社会处于部落联盟末期奴隶制社会向封建社会经济关系过渡时期,而佛教内容有些思想是反映奴隶制社会经济关系的,有些思想是反映封建社会经济关系的,这种世界观与当时统治者对意识形态的需要相一致,便顺理成章地被松赞干布所接受,并被写进法律条文,规定他的臣民必须信奉佛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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