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伊斯兰国家“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中,其典型的形态是,伊斯兰教作为社会的上层建筑,其教义就是国家的统治思想,其教法就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宗教司法制度就是国家的基本司法制度和政权合法性的根本依据。在这样的前提下,国家君主也必须承认和服从“真主法度”的权威,并有义务捍卫伊斯兰教信仰,作为真主在人间的“代言人”实施统治。这种“政教合一”,核心就是国家君主的政治权威与伊斯兰教基本信条的高度融合,它把对国家君主的“忠”与对宗教的“信”紧密结合起来,联为一体,达到对臣民的思想控制与政治统治。
从中东伊斯兰教国家的发展历史看,“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经历了四种不同的历史形态,即正统哈里发制度、阿拉伯帝国制度、哈里发帝国制度、晚期苏丹制度。(1)正统哈里发制度是指穆罕默德去世后,他的四位弟子相继执掌国家政治权力的短暂时期(632-661年)所实行的政治体制。这一时期正是麦地那初具国家形态的穆斯林社团急剧向世界性帝国转变的时期。被称为“哈里发”的主事人,既是日常宗教活动的领拜人,又是行政、军事首脑。宗教与政治、国务没有明确的职能区别,基本上是一回事。正是在这一时期,确立了宗教与国家政权、社会组织和社会生活的全面联系,为后世“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开创了先河。(2)阿拉伯帝国制度,即伍麦叶王朝统治时期(66 L-750年)所实行的政治制度,这种制度仍然是伊斯兰教与阿拉伯传统相结合的产物。在这种制度下,国家已不再是宗教领袖,但帝国的统治思想仍是伊斯兰教思想,并以此作为国家权力合法性的权威依据,国家君主也要维护宗教的权利和权益。同时,国家君主的施政也必须假借穆斯林社团的作用,因此,帝国的每一项成就都理所当然地被看作是阿拉伯一伊斯兰的成就。(3)哈里发帝国制度(75(-1258年)是伊斯兰革命运动中,阿巴斯人夺取政权建立的一种政治制度。在这种政治制度下,宗教与国家政权出现了职能上的分离,国家君主已经只是政治权力的象征,在宗教方面的权威已无足轻重。但伊斯兰教思想仍然是统治思想,只是伊斯兰教作为宗教组织已不再进入国家制度和政治运作层面。它的力量和影响主要是在社会文化层面,在民间、在信仰者的精神世界。(4)晚期苏丹制度是16世纪伊斯兰教世界兴起的奥斯曼、萨法维帝国的政治制度。与早期苏丹制度不同,他们都以伊斯兰教为精神支柱,并在宗教与国家政权之间建立了更加密切的联系。奥斯曼帝国统治时期,伊斯兰教形成了官方体制,成为国家军事官僚机器的一部分。苏丹们在加强中央集权制的同时,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宗教司法制度,与宫廷制度、文书制度、军事制度并称为奥斯曼帝国的四大制度。萨法维帝国是在伊朗君主制传统与什叶派相结合的基础上创立的,其政治的稳定仰赖于三大支柱:以国王为中心的封建王权,以宗教学者为核心的官方宗教体制,地方部落势力的忠诚与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