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改进现行偿付能力评估方法
研究表明,我国目前采用固定比率法计算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固定比率法的好处是该方法所需的信息均可直接从我国目前的财务报告、监管报告和精算报告中获得,保险资产不必过细地按照风险分类,因此对于我国实行偿付能力监管的初期是比较适合的。“固定比率法”存在的最大缺陷是不能解决偿付能力和准备金评估之间的矛盾关系。一般而言,准备金提取得越充足,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也应该越稳健,即准备金越充足,偿付能力额度就可以要求相对低一些。由于我国目前的认可负债是与责任准备金之间直接挂钩的,这样的结果是,准备金计提得充足的公司反而偿付能力要求会更高,因此我国现行的偿付能力评估方法有待改进,具体建议如下:
1.尽快引入类似美国的RBC制度
从各国偿付能力监管方法的研究比较来看,RBC制度的实施,能引导保险业采取更稳健的经营模式,而更稳健的经营模式将有助于提高保险业的竞争力。自美国于1995年对非寿险公司实行RBC制度以来,日本、加拿大、英国等国家及我国的台湾地区都先后引入了RBC制度。与我国现行的最低偿付能力规定相比,RBC制度不仅考虑了业务经营风险,还考虑到财务投资及其他经营风险,是一种较全面的保险预警制度。
2.在现行监管指标体系中增设反映准备金风险和再保险风险的指标
Grace、Harrington和Klein(1998)等人在对比财务分析与跟踪系统(FAST系统)与RBC的监管效率时发现,RBC降低监管成本及激励市场规范化的功效低于FAST,但是RBC和FAST结合起来识别问题保险人的功效高于FAST的识别功效。因此,在研究借鉴发达国家风险基础资本额制度的基础上,还应完善我国现行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以达到对问题保险公司提前预警的功效。
分析表明,我国目前没有任何直接与再保险、准备金相关的监管指标。因此,在我国现行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的基础上,可考虑增设如下指标:
(1)准备金增长率
准备金增长率=(本年末准备金-上年末准备金)/上年末准备金×100%
(2)准备金缺口
准备金缺口=预计本年末准备金短缺额/本年末所有者权益×100%
(3)分保费规模率
分保费规模率=分保费支出/(认可资产认可负债)×100%
上述指标的正常范围可以先参考美国IRIS中给出的范围,如准备金缺口的正常范围可设为小于25%,准备金增长率与分保费规模率的正常范围可根据我国财产保险市场的现状,先设置一个适当的范围,然后根据我国财产保险业的发展状况,再不断进行调整。
3.建立动态偿付能力测试体系,将动态监管与静态监管结合
无论我国目前关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和监管指标的规定,还是美国的风险基础资本额制度都属于偿付能力的静态监管。偿付能力的静态监管通过对静态的历史数据的分析,能够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一定的理性预期,在公司经营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但保险公司的经营是多变的,一旦经营环境发生非预期的变化,静态监管方法将不再奏效,有时甚至是误导性的。另外,由于财务报表的报送存在时滞,甚至有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在保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已经发生不足时,报表显示的偿付能力状况仍是良好。因此,有必要借助动态财务分析模型对我国非寿险公司实施动态监管。
值得注意的是,基于动态财务分析模型构建中国的“偿付能力风险预警系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中涉及许多配套项目的研究,例如中国证券市场价格运行规律的研究、中国保险市场周期的研究、中国保险巨灾风险分布的研究等等。这些配套项目研究的深入是建立完善有效的“偿付能力风险预警系统”的重要前提。为此,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偿付能力测试体系需要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
(三)建立符合国际规则的保险监管会计、审计和精算制度
1.完善偿付能力监管会计准则
保监会2003年1号令只规定了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具体计算办法,而对偿付能力监管影响最大的资产和负债(准备金)估值规定、保险公司会计制度、监管报表体系和报告制度、精算制度等缺少详尽的规定。因此,有必要加强我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会计准则的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