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上,近些年我国正式提出的基本原则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一原则为很多人所支持,很多人甚至认为这一原则的提出是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理论进展。但从正式提出这一原则开始,它也一直被很多人质疑或反对。我们的看法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作为基本的收入分配原则的确存在问题。
首先,这一原则在概念上不准确,很容易引起歧义。对于什么是效率,一般来说不难理解,就是要通过对资源的有效配置,包括在收入分配领域通过合理的分配方式和分配结果,使特定数量的生产要素投入生产出尽可能多的产出。公平则含有较多价值判断的内容,基于不同的判断标准,就有不同理解。简单来讲,在收入分配问题上大致存在两种公平观,一是以分配功能为衡量标准,判定依据是分配过程中能否做到机会均等,等量要素投入能否获得等量收益;二是以人的平等为衡量标准,对公平与否的判定依据是分配结果,或者说最终的收入差距状况。上述两种公平观显然存在矛盾,但在经济与社会发展过程中,单纯追求任何一种公平都是不可取的。目前提倡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所存在的问题之一是,虽然没有明确说明所要“兼顾”的是何种形式的公平,但从这一原则出台的背景以及诸多对有关概念的诠释看,主要是指后者,即收入结果的公平性。这显然是不全面的,容易引起歧义,使人简单地把分配结果的均等视为“公平”。由于在这一分配原则中,“效率”是作为与“公平”对应的概念提出的,当简单地把分配结果的均等视为“公平”时,自然也容易使人们简单地把“效率”的实现等同于“拉开收入差距”。
其次,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一个潜在的命题是二者存在矛盾,不可兼得。我们认为,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将二者对立起来也都是有问题的。在上述两种公平观中,第一种公平即竞争过程中的公平与效率显然是统一的,只有公平竞争并保护竞争基础上的收入,充分认可竞争带来的差距,才能充分调动社会成员的积极性。这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定要强调公平竞争的原因所在。
不仅竞争过程中的公平与效率不矛盾,简单将前述第二种形式的公平与效率对立起来也是有问题的。一个必须强调的问题是,在现代经济与社会生活中,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追求效率和追求公平(即控制最终收入差距),应是在收入分配的不同层面,由不同行为主体来完成的。在初次分配领域,发挥主导作用的是市场,所追求的就是效率,其前提是市场的公平、竞争的公平。而在再分配领域,行为主体是政府,其目标就是要对初次分配结果进行调整,缩小初次分配可能出现的收入差距过大,避免收入差距过大可能带来的社会矛盾。因此,如果不分分配层面、不分行为主体,笼统地将公平与效率对立起来,不仅在逻辑上存在矛盾,也很容易给人们以错误观念:要想提高效率,就必须牺牲公平,抑或只有不公平,才有效率。
第三,即使不考虑各种理论问题,我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且整体经济水平还很低,可分配资源有限,过分突出效率,而把人的平等放在一个次要位置上也是不合适的。这不仅与追求共同富裕的社会目标相矛盾,忽视公平也未必能够实现效率的提高,甚至还要为此付出更大的经济与社会成本。近些年来很多矛盾和问题的出现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有鉴于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对基本分配原则进行检讨并给予一个更清晰、更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表述,避免认识上乃至行为上的混乱。所要表达的基本思想应当是,在不同分配领域追求不同目标,初次分配以公平竞争为前提,通过市场作用实现效率;强化政府再分配职能,追求社会公平。
(完,空心雨论文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