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职务犯罪已经成为危害、生活的一颗毒瘤,是困扰着化进程的一个突出,如何有效地控制职务犯罪,把一个公正、廉洁、高效的中国政府带入21世纪。这是当今政治家们面临的艰巨使命,也是学者们苦苦思索的重大课题。近年来,作为腐败的极端形式的职务犯罪,已成为人类社会生活、经济生活、政治生活中的一颗毒瘤,它极大的损害社会正义,破坏着经济的,腐蚀着政治清明,各国对此都采取了大量的措施,我国政府对职务犯罪的防治工作更是将其列为重中之重。从近年来的工作经验来看,检察机关所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的数量大致呈逐年上升趋势,且高级的案件有所增加。这一方面体现了我国政府对防治职务犯罪的的决心,但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一个问题:职务犯罪现象仍在社会、经济、政治生活中普遍存在,很多隐藏的职务犯罪分子没有被发现、查办,反腐败工作依然面临着艰巨的任务。我就对此问题略叙管见,希望能对深化职务犯罪的有所裨益。
关键词:职务犯罪 危害及特点 产生原因 预防
在现代化进程的发展过程中,职务犯罪不断发生,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困扰他们最甚的问题之一就是官员的职务犯罪问题,职务犯罪制造社会矛盾,引发社会冲突,对经济建设和政局稳定起着破坏作用,使许多国家身受其害。当中国全面进入现代化进程和市场经济建设的关键阶段的今天,职务犯罪问题的来势之猛、范围之广、危害之烈都超出了我们的精神准备。这种职务犯罪问题关系到我国改革开放的成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兴衰命运。
一、 职务犯罪的构成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或者放弃职责、玩忽职守而危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及其公正、廉洁、高效的信誉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职务犯罪已成为当今社会经济、文化、政治、发展的阻力,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之一。
关于职务犯罪,国内界争议纷呈,因其侵犯了国家廉政建设制度,损害了社会正义,破坏着经济的发展,腐蚀着政治清明,妨碍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职务犯罪主要由以下几点构成:
1、 犯罪的主体
对于此类犯罪的主体只能是那些具有特定身份的国家公职人员。具体来说,是指国家立法、行政、司法、军事等部门的公职人员,还包括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的公职人员才能成为这类犯罪的主体。
2、 行为的客观方面
其中多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受贿或者拥有不能说明与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财产或者支出的合法来源或者私分国有资产或罚没财物行为,以及行为人实施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在多种形式的表现下共性为,行为都违背了一定的职责要求,造成国家、人民利益的损害。
3、 行为的主观方面
有故意造成的,也有过失造成的。而其中贪污贿赂罪最为特殊,其主观方面均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贪污贿赂罪。
二、 职务犯罪的危害及特点
职务犯罪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是我们党和国家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它不仅破坏了党群关系,而且妨碍了国家廉政建设制度,进一步威胁到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1、 犯罪趋于团伙化
在执法领域,单纯由单个人实施的职务犯罪比例不大,从调查中发现,这类案件往往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因为在执法领域,某项执法行为的实施往往并不是由哪一个人说了算,通常有一定的审批制度或领导把关制度。一些腐败分子在权利部门内结成有领导、有分工的违法犯罪团体,有组织地滥用权利。因此,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往往表现为基层人员与中层领导人员合伙作案,欺上瞒下。他们在某一事项的决策过程中互相联系,互相关照,互相利用,结伙作案。
2、 犯罪手段的多样化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日益健全,打击犯罪力度的加大,职务犯罪的手段也不断翻新,或以“集体研究”乱发奖金;或私设小金库搞账外账,从中贪污、挪用;或名为借,实则挪用。收受贿赂等案件更是幕后交易,隐性更强。犯罪分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往往是相互勾结,相互利用,相互配合,把公共权力变成谋取私利的工具,使国家和人民的财产落入个人腰包。如宁波市原市委书记许鸿运以权谋私案;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青索贿受贿案;广东湛江市特大走私案等,都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