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证券市场投资主体的结构失衡和投资主体与市场主导群体的错位,导致市场存在潜伏的、异常投机冲动的制度基础。
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主体主要有国家股东、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其中国家股东、法人股东二者所持股份占70%以上,因此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和稳定理应有赖于国家股东和法人股东。但是,我国国有股东的身份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里,身份非常地特殊,一方面它是国有资产的代表,其行为目标是保持对企业的控制权和国有股权的最大化;另一方面,它又处于管理者和计划者的地位,既要对股份制的试点和上市规模进行均衡调节,又要确保股市的价格水平和市场规模能正确反映国民经济的动行状况。这种双重身份和双重目标的矛盾,使我国国家股的最终所有者实际成为空缺,因而无法实现股权的人格化,并上市流通,更无力出资配股。并使证券市场实力最雄厚的行为主体在市场的稳定中没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