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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权、民主和法治的关系
原作者:okxy168.com 添加时间:2008-01-07 原文发表时间:2008-01-07 人气:35 来源:网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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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十五大精神笔谈

人权、民主和法治有着本质的联系。研究它们之间的关系,有助于深入理解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

一、人权与民主

人权是一个内容丰富的概念,也是一个历史的和发展的概念。简单地讲,人权是指人应当享有的体现人类尊严的权利,它表达的是自由平等的人类愿望和价值观。

民主概念在起源上早于人权概念。它最先出现在古希腊思想家的论述里和古希腊城邦国家的实践中,民主的字面含义是人民的统治或权力。

人权概念形成于16-17世纪的欧洲。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人权概念,是为了同神权和王权相对抗,为了在政治上向封建统治阶级夺权,以便为资本主义经济发展扫清道路。在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人权理论中,一个重要的观点就是“主权在民”。主权在民就是肯定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的委托,政府官员是人民的代理人,人民有权委任官员,也有权撤换他们,政府和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权。“主权在民”思想的提出具有重要的历史进步作用。它向“君权神授”的封建专制和贵族特权提出了质疑和挑战,从而为新兴的资产阶级在政治上夺权作好了舆论准备。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确立了资本主义民主制,这是一个历史的进步。但是正如列宁指出的那样:“资本主义始终是雇佣奴隶制度,始终是极少数现代奴隶主即地主和资本家奴役千百万工农劳动者的制度。”(《列宁全集》第2版,第37卷,第109页)资产阶级思想家提出的民主理论和原则非常美妙,但资本主义私有制限制了这种民主和人权价值的充分体现,法律上的平等是以事实上的不平等为内容的,金钱的特权代替了封建的世袭的特权,从本质上讲,这种民主是资产阶级的民主。

在资产阶级提出民主和人权的口号时,无产阶级也提出了自己相应的口号。马克思主义认为,平等不仅应体现在政治领域,也应扩大到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只有消灭阶级才能达到真正的平等。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使民主和人权发生了质的变化。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和内在属性。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在社会主义国家,民主具有广泛性和彻底性,因为全体公民都是国家的主人和人权的主体。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民主和人权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道路。

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这非常清楚地论述了人权和民主的关系,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指针。社会主义人权与民主有着共同的价值基础,即人民应该有主人的尊严和主人的权利。民主作为目的和理想,它是人权的一个重要内容;作为手段和政治制度,它是人权的体现和重要的政治保障。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人权;没有社会主义人权也就没有真正的社会主义民主。

二、人权与法治

自从人类进入文明社会后,就产生了法律。但法治却是近代的产物。法治和法制是两个密切相联的概念。法制一般是指法律和制度。现代意义上的法制也指民主的法律化和制度化。法治是指法的统治,强调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要按照法律来治理国家。法治是和人治是相对立的。它们的根本区别不在于社会有无法律,而在于法律由谁制定,为什么制订,法律面前是否人人平等。封建社会也有法律,但它是一个人治的社会,因为法律主要是君王用来约束臣民的工具。近代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倡导民主,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原则。资产阶级思想家最先看到人权同法治的关系。卢梭说:“没有法律便没有自由,在有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地方也没有自由。”在卢梭看来,法治是一种民主共和制,是人权和民主的本质要求,是主权在民得出的逻辑结论;法律既然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它就能成为人权的制度保障。人民主权原则决定了法治的价值和作用。资产阶级最先把人权制度化、法律化。但是,在资本主义国家,法律只是资产阶级意志的体现,人权也只是形式上人人平等的权利。 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质就是人民治理国家,因此,它是人权的根本保障。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对我国公民应享有的人权作了全面的规定,使人权从“应有权利”转变成了“法定权利”。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邓小平同志提出的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思想的指导下,我国的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党的十四大以来,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和基本方针。党的十五大又从跨世纪的战略高度,进一步确立了民主法制建设在整个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个新的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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