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表明,忽视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曾经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缺陷,是导致我们过去发生错误,破坏社会主义民主和人权的一个重要原因。社会主义要建立高度的民主和充分的人权。怎么样才能保证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人权呢?靠什么来保证民主和人权呢?过去,我们没有找到一条可行的道路。邓小平同志指出:“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23页)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我党找到了法治的正确道路。邓小平同志说:“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 146页)从1978年以来,在短短19年时间里,我国中央和地方立法机关就制定了4000多件法律法规,基本形成了人权的法律保护制度。特别是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和实施,结束了中国民不告官的历史,是中国人权保护的一个重大举措。当然,法治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在我国现实中,还存在着以权代法、以言代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妨碍着我国人权的充分实现。要彻底清除这些现象,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法治水平。
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一系列原则和目标,是加强我国民主和人权保护的重要指导方针。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我国的民主和人权建设必定会得到进一步的发展。由此,可以得出三个结论:1、人权、民主、法治是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的关系;法治是人权得以保护和尊重的重要标志,也是民主比较完善和发达的重要标志。2、尊重人权,发展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特征。社会主义民主和人权比资本主义的民主和人权更真实广泛,这是社会主义制度决定的。3、社会主义人权的实现表现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我国把依法治国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是我国民主和人权发展的根本保障。
(作者单位:中央党校人权研究中心)(完,空心雨论文网)
